公安大学《宪法学》考研复习资料(三).docx
1公安大学宪法学考研复习资料(二)第十六章国家机构概述第一节国家机构的概念考点 1.国家机构的概念和特点 (2013 年真题)【名词解释、简答】国家机构是统治阶级为实现国家职能,按照一定原则所建立的各种国家机关的总和。 国家机构具有鲜明的特点,主要表现在: 国 家 机 构 具 有 鲜 明 的 阶 级 性 。 国 家 机 构 是 由 社 会 少 数 成 员 组 成 。 国 家 机 构 是 一 个 严 密 的 组 织 体 系 。 国 家 机 构 拥 有 特 殊 强 制 力 。 国 家 机 构 是 一 种 历 史 的 现 象 。第四节我国国家机构组织与活动原则考点 1.民主集中制原则 (2005 年真题)【名词解释、简答、论述】我 国 现 行 宪 法 规 定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机 构 实 行 民 主 集 中 制 原 则 。 ”所 谓 民 主 集 中 制 原 则 , 是 指 在 民 主 基 础 上 的 集 中 和 集 中 指 导 下 的 民 主 的 有 机 结 合 。我国国家机构实行这条原则,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第一,表现在国家权力机关与人民的关系之间。 各 级 国 家 权 力 机 关 由 人 民 选 举 产 生 , 国 家 权 力 机关 代 表 人 民 行 使 权 力 , 对 人 民 负 责 , 受 人 民 监 督 。第二,表现在国家机关之间。现 行 宪 法 规 定 :“ 国 家 行 政 机 关 、 审 判 机 关 、 检 察 机 关 都 由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产 生 , 对 它 负 责 , 受 它 监 督 。 ”这 表 明 在 我 国 国 家 机 关 中 , 国 家 权 力 机 关 居 于 主 导 地 位 , 其 他 国 家 机 关 对 权 力 机 关 处 于 从 属 地 位 , 国 家 权 力 机 关 制 定 的 法 律 、 决 议 等 规 范 性 文 件 , 其 他 国 家 机 关 必 须 贯 彻 执 行 。第三,表现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划分上。现 行 宪 法 规 定 :“ 中 央 和 地 方 的 国 家 机 构 职 权的 划 分 , 遵 循 在 中 央 的 统 一 领 导 下 , 充 分 发 挥 地 方 主 动 性 、 积 极 性 的 原 则 。 ”这 说 明 , 在 处 理 中 央 和 地 方 国 家 机 关 的 关 系 上 , 遵 循 地 方 服 从 中 央 的 原 则 , 但 也 要 注 意 尊 重 地 方 国 家 机 关 的 首 刨 精 神 。考点 2.社会主义法治原则 (2011 年真题)【 名 词解释、简答、论述 】 所 谓 法 治 , 指 的 是 一 种 治 国 方 略 , 是 相 对 于 人 治 而 言 。 社 会 主 义 法 治 是 指 以 反 映 广 大 人 民 意 志 和 利 益 的 法 律 来 治 理 国 家 。我 国 现 行 宪 法 规 定 : “国 家 维 护 社 会 主 义 法 制 的 统 一 和 尊 严 。 ” 1999 年 , 我 国 全 国 人 大 通 过 的 宪 法 修 正 案 进 一 步 强 调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实 行 依 法 治 国 , 建 设 社 会 主 义 法 治 国 家 。 ”依 法 治 国 , 就 是 广 大 人 民 群 众 在 党 的 领 导 下 , 依 照 宪 法 和 法 律 规 定 , 通 过 各 种 途 径 和 形 式 管 理 国 家 事 务 , 管 理 经 济 和 文 化 事 业 , 管 理 社 会 事 务 , 保 证 国 家 各 项 工 作 都 依 法 进 行 , 逐 步 实 行 社 会 主 义 民 主 的 制 度 化 、 法 律 化 , 使 这 种 制 度 和 法 律 不 因 领 导 人 的 改 变 而 改 变 , 不 因 领 导 人 看 法 和 注 意 力 的 改 变 而 改 变 。 依 法 治 国 是 社 会 发 展 的 必 然 要 求 , 是 保 证 我 国 国 家 稳 定 , 实 现 长 治 久 安 的 关 键 所 在 。当前,要实现依法治国,必须解决好以下环节:第一,建立完备的法律体系,实现有法可依。依 法 治 国 的 核 心 是 依 宪 治 国 , 目 前 , 虽 然 以 宪 法 为核 心 的 社 会 主 义 法 律 体 系 已 经 形 成 , 但 我 国 宪 法 规 定 的 制 度 和 内 容 , 还 需 进 一 步 具 体 化 , 这 就 要 求 国 家 立 法 机 关 在 新 形 势 下 加 强 立 法 工 作 , 保 障 宪 法 制 度 和 原 则 的 落 实 。第二,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坚 持 法 律 面 前 人 人 平 等 , 是 社 会 主 义 法 治 的 必 然 要 求 , 要 做 到 这 一 点 , 就 必 须 提 高 全 民 法 律 素 质 , 尤 其 要 增 强 公 职 人 员 的 制 观 念 、 平 等 观 念 和 依 法 办 事 能 力 。 党 员 和 干 部 特 别 是 领 导 干 部 要 成 为 遵 守 宪 法 和 法 律 的 模 范 。第三,国家机关必须依法办事,坚持社会主义法治原则。 要 求 国 家 机 关 必 须 在 宪 法 和 法 律 的 范 围 内活 动 , 防 止 滥 用 权 力 , 特 别 是 各 级 执 法 机 关 , 必 须 严 格 依 法 办 事 , 推 进 依 法 行 政 , 维 护 司 法 公 正 , 提高 执 法 水 平 , 确 保 法 律 的 严 格 实 施 。 维 护 法 制 的 统 一 和 尊 严 。考点 3.责任制原则 (2007 年、2012 年真题)【 名 词解释、简答、论述 】 责 任 制 原 则 是 指 国 家 机 关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行 使 职 权 、 履 行 职 务 , 均 应 对 其 后 果 负 责 。 我 国 宪 法 明 确 规 定 , 一 切 国 家 机 关 实 行 工 作 责 任 制 。我国国家机关的责任制有两种形式:第 一 ,集体负责制。 集 体 负 责 制 是 指 国 家 机 关 在 重 大 问 题 的 决 策 过 程 中 必 须 由 全 体 成 员 集 体 讨 论 , 每 一 参 加 讨 论 的 成 员 权 利 平 等 , 并 按 照 少 数 服 从 多 数 的 原 则 集 体 做 出 决 定 , 集 体 承 担 责 任 。 如 我 国 全703国 人 大 及 其 常 委 会 、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及 其 常 委 会 、 各 级 人 民 法 院 及 各 级 人 民 检 察 院 等 都 实 行 集 体 负 责 制 。 实 行 集 体 负 责 制 可 以 充 分 发 挥 集 体 的 智 慧 , 避 免 主 观 片 面 性 。第二,个人责任制。 个 人 责 任 制 又 称 首 长 负 责 制 , 是 指 有 关 国 家 机 关 在 执 行 决 定 时 必 须 个 人 分 工 负 责 , 有 关 国 家 机 关 的 首 长 在 民 主 讨 论 的 基 础 上 , 对 机 关 或 本 部 门 所 管 辖 的 重 要 事 务 具 有 最 后 决 策 权 , 并 对 此 全 面 负 责 。 我 国 国 务 院 实 行 总 理 负 责 制 ,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均 实 行 首 长 责 任 制 , 即 为 个 人 责 任 制 的 形 式 。 个 人 责 任 制 可 以 避 免 出 现 无 人 负 责 或 推 卸 责 任 的 情 况 , 能 够 迅 速 贯 彻 执 行 法 律 , 完 成 工 作 任 务 , 提 高 工 作 效 率 。总 之 , 责 任 制 原 则 是 我 国 国 家 t 几 关 组 织 活 动 的 重 要 原 则 。考点 4.精简和效率原则【名词解释、简答】 我国宪法规定:“ 一切国家机关实行精简的原则,实行工作责任制,实行工作人员培训和考核 制度,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反对官僚主义。”这表明,精简和提高工作效率,是我国国家 机构的一项重要的组织和活动的原则。我 国 国 家 机 构 为 人 民 服 务 的 宗 旨 和 组 织 、 领 导 、 管 理 现 代 化 建 设 的 职 能 , 决 定 了 它 应 该 是 精 干 、 高 效 的 机 构 , 应 避 免 出 现 机 构 臃 肿 、 层 次 重 叠 、 职 责 不 明 、 人 浮 于 事 、 脱 离 群 众 等 弊 病 。考点 5.密切联系群众原则【名词解释、简答、论述】我 国 宪 法 规 定 :“ 一 切 国 家 机 关 和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必 须 依 靠 人 民 的 支 持 , 经 常 保 持 同 人 民 的 密 切 联 系 , 倾 听 人 民 的 意 见 和 建 议 , 接 受 人 民 的 监 督 , 努 力 为 人 民 服 务 。 ”这 说 明 国 家 机 关 必 须 密 切 联 系 人 民 群 众 , 因 为 我 国 是 人 民 民 主 专 政 的 国 家 , 密 切 联 系 人 民 群 众 是 国 家 性 质 及 实 现 国 家 机 构 职 能 的 必 然 要 求 。第一,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我国国家机关的任务是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力得到实现。 因 此 , 一 切 国 家 机 关 及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都 必 须 牢 固 树 立 全 心 全 意 为 人民 服 务 的 思 想 , 始 终 保 持 和 人 民 群 众 的 紧 密 联 系 。第二,群众路线符合马克思主义关于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的理论。 在 我 国 长 期 革 命 和 建 设 中 ,已 经 印 证 了 这 一 理 论 的 伟 大 。第三,密切联系群众是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具体体现。 从 群 众 中 来 , 到 群 众 中 去 发 挥 人 民 群 众 的 积极 性 和 刨 造 性 , 从 而 保 证 国 家 机 关 的 工 作 从 实 际 出 发 , 从 最 广 大 人 民 群 众 的 利 益 出 发 , 真 正 发 扬 民 主 。71第 十 七 章 中 央 国 家 机 关第一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考点 1.代议机关的概念、职权 (2011 年真题)【名词解释、简答】代 议 机 关 , 也 称 代 表 机 关 , 是 通 过 选 举 产 生 的 行 使 国 家 立 法 权 和 其 他 重 大 事 项 决 定 权 的 国 家 机 关 。 根据各国宪法的规定,代议机关的职权主要有以下方面:第一,立法权。 立 法 权 是 代 议 机 关 制 定 、 修 改 和 废 止 法 律 的 权 力 。 立 法 权 是 议 会 最 基 本 、 最 主 要 的 权 力 ,许 多 国 家 宪 法 明 文 规 定 , 议 会 的 性 质 就 是 立 法 机 关 。第二,财政权。 财 政 权 是 代 议 机 关 对 政 府 财 政 案 的 批 准 权 和 对 政 府 的 财 政 监 督 权 , 财 政 案 是 关 系 国 家 财政 收 入 和 财 政 支 出 法 案 , 财 政 权 是 议 会 监 督 和 控 制 政 府 的 重 要 手 段 , 许 多 国 家 的 宪 法 都 规 定 了 议 会 行 使 国 家 财政 权 的 内 容 。第三,监督权。监 督 权 主 要 是 指 代 议 机 关 监 督 政 府 的 权 力 , 目 的 是 防 止 行 政 权 力 的 扩 张 。 代 议 机 关 的 监督 权 概 括 起 来 大 致 有 质 询 权 、 调 查 权 、 弹 劾 权 、 倒 阁 权 等 。 质 询权是指 议 员 按 照 法 定 程 序 , 采 取 口 头 或 书 面 的 形 式 , 就 特 定 问 题 向 有 关 国 家 机 关 及 其 成 员 提735问 , 要 求 其 做 出 答 复 的 权 力 。 调查权是指 议 会 对 国 家 机 关 及 公 职 人 员 违 法 失 职 行 为 进 行 调 查 的 权 力 。 弹劾权是指对 有 关 国 家 机 关 及 其 成 员 的 违 法 失 职 行 为 所 提 出 的 处 分 请 求 。 倒阁权是责 任 内 阁 制 国 家 议 会 监 督 政 府 的 一 种 手 段 。 指 内 阁 必 须 得 到 议 会 的 支 持 和 信 任 , 若 议 会 对 内 阁表 示 不 信 任 时 , 可 以 对 内 阁 提 出 不 信 任 案 , 如 果 不 信 任 案 在 国 会 获 得 通 过 , 内 阁 必 须 总 辞 职 或 提 请 国 家元 首 下 令 解 散 议 会 , 重 新 举 行 大 选 , 由 新 议 会 决 定 内 阁 的 去 留 。西 方 国 家 的 议 会 除 拥 有 立 法 权 、 财 政 权 、 监 督 权 、 倒 阁 权 外 , 还 拥 有 批 准 条 约 权 、 人 事 任 免 权 等 其 他 重 要 职 权 。考点 2.全国人大的性质和地位( 2004 年真题) 【名词解释、简答】我 国 宪 法 规 定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是 最 高 国 家 权 力 机 关 。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会 和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行 使 国 家 立 法 权 。 ”上 述 规 定 表 明 了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的 性 质 和 它 在整 个 国 家 机 构 中 的 地 位 。首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是在全国人民普选的基础上产的最高代 表机关,集中了全国各族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其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立法机关,它通过立法活动,使党和全国人民的意志在国家生 活中得到体现。由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的 性 质 所 决 定 , 它 在 我 国 整 个 国 家 机 构 体 系 中 居 于 首 要 地 位 。 其 他 任 何 国 家 机 关 相 对 全 国 人 大 而 言 , 都 处 于 从 属 地 位 , 都 要 对 全 国 人 大 负 责 , 受 全 国 人 大 监 督 。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通 过 的 法 律 和 决 议 , 其 他 机 关 都 必 须 遵 照 和 执 行 。考点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和任期【简答】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由代表组成。我国现行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举的代表组成”。“表 明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代 表 的 选 举 , 采 取 了 地 域 代 表制 与 职 业 代 表 制 相 结 合 , 又 以 地 域 代 表 制 为 主 的 制 度 。 即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的 代 表 来 自 于 两 个 方 面 : 一是 地 域 性 代 表 , 包 括 各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 特 别 行 政 区 选 出 的 代 表 ; 二 是 职 业 代 表 , 指 由 中 国 人 民 解放 军 选 出 的 代 表 。我 国 现 行 宪 法 规 定 :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每 届 任 期 五 年 。 ”考点 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简答】根 据 我 国 宪 法 的 规 定 ,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行 使 下 列 职 权 :第 一 ,修改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宪 法 是 国 家 的 根 本 大 法 , 只 能 由 最 有 权 威 : 性 的 立 法 机 关 修 改 。根 据 宪 法 规 定 , 我 国 宪 法 的 修 改 需 经 特 别 的 程 序 , 即 宪 法 的 修 正 案 需 由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或 全 国 人 大 五 分之 一 以 上 的 代 表 联 名 提 出 , 并 由 全 国 人 大 代 表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多 数 通 过 。 同 时 , 为 了 保 障 宪 法 的 实 施 , 必须 对 宪 法 的 实 施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 由 全 国 人 大 进 行 监 督 , 具 有 最 大 的 权 威 性 。第二,制定和修改法律。 全 国 人 大 有 权 制 定 和 修 改 刑 事 、 民 事 、 国 家 机 构 的 和 其 他 的 基 本 法 律 。 基本 法 律 是 指 由 全 国 人 大 制 定 的 , 其 效 力 仅 次 于 宪 法 的 法 律 。第三,选举、决定和罢免中央国家机关的重要领导人。第四,对国家重大事务的决定权。 全 国 人 大 有 权 决 定 国 家 重 大 事 务 的 权 力 , 包 括 :审 查 批 准 国 民74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规 划 及 计 划 执 行 情 况 的 报 告 : 审 查 和 批 准 国 家 预 算 和 预 算 执 行 情 况 的 报 告 ; 批 准 省 、 自治 区 、 直 辖 市 的 建 置 ; 决 定 特 别 行 政 区 的 设 立 及 其 制 度 ; 决 定 战 争 和 平 的 问 题 。第五,监督权。全 国 人 大 有 权 监 督 其 他 国 家 机 关 的 工 作 。第六,其他应由全国人大行使的职权。考点 5.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程序【 2007 年简答】全 国 人 大 在 通 过 法 律 案 和 其 他 议 案 , 选 举 如 罢 免 国 家 领 导 人 时 , 应 按 照 法 律 规 定 的 下 列 程 序 进 行 : 第一,提出议案。 全 国 人 大 主 席 团 、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 全 国 人 大 各 专 门 委 员 会 、 国 务 院 、 中 央 军 事 委 员会 、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 一 个 代 表 团 或 30 名 以 上 的 代 表 联 名 均 可 向 全 国 人 大 提 出 议 案 。第二,审议议案。 对 国 家 机 关 或 代 表 联 名 提 出 的 议 案 , 由 全 国 人 大 主 席 团 及 各 代 表 团 审 议 , 或 者 有关 部 门 委 员 会 审 议 并 提 出 报 告 , 再 由 主 席 团 审 议 决 定 是 否 列 入 大 会 议 程 。第 三 ,表决通过议案。议 案 经 审 议 后 , 由 大 会 全 体 会 议 表 决 , 宪 法 修 正 案 需 由 全 体 代 表 的 三 分 之 二以 上 多 数 通 过 , 其 他 议 案 由 全 体 代 表 的 过 半 数 通 过 。第四,公布议案。 大 会 通 过 的 法 律 案 由 国 家 主 席 发 布 命 令 公 布 ; 选 举 结 果 及 其 他 议 事 由 全 国 人 大 主席 团 发 布 公 告 或 由 国 家 主 席 发 布 命 令 予 以 公 布 。考点 6.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性质和地位【名词解释、简答】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是 全 国 人 大 的 常 设 机 关 , 是 最 高 国 家 权 力 机 关 的 组 成 部 分 。 在 全 国 人 大 闭 会 期 间 ,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行 使 国 家 最 高 权 力 , 同 时 ,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也 是 我 国 的 立 法 机 关 , 它 有 权 制 定 除 由 全 国人 大 制 定 的 法 律 以 外 的 法 律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的 地 位 仅 次 于 全 国 人 大 , 从 属 于 全 国 人 大 , 对 全 国 人 大 负 责 并 报 告 工 作 。 全 国 人 大常 委 会 的 地 位 高 于 其 他 国 家 机 关 , 在 全 国 人 大 闭 会 期 间 , 其 他 国 家 机 关 对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负 责 。考点 7.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简答】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下列权力: 解 释 宪 法 , 监 督 宪 法 的 实 施 。 立 法 权 。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有 权 制 定 除 由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制 定 的 法 律 之 外 的 法 律 。 解 释 法 律 。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有 权 解 释 法 律 。 审 查 行 政 法 规 、 地 方 性 法 规 的 合 法 性 。 中 央 国 家 机 关 领 导 人 的 任 免 权 。 国 家 重 大 事 务 决 定 权 。 监 督 权 。 全 国 人 大 授 予 的 其 他 职 权 。考点 8.全国人大代表的概念【名词解释】全 国 人 大 代 表 是 依 照 法 律 所 选 举 产 生 的 最 高 国 家 权 力 机 关 的 组 成 人 员 , 代 表 全 国 人 民 行 使 国 家 最 高权 力 。 全 国 人 大 代 表 的 每 届 任 期 为 5 年 。757考点 9.全国人大代表的权利 (2006 年真颗.2016 年法学专业考颗)【简答】第一,出席会议。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行 使 国 家 权 力 的 基 本 方 式 是 以 会 议 的 形 式 , 所 以 , 出 席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会 议 是 代 表 的 权 利 , 同 时 也 是 代 表 的 义 务 。第二,提出议案。全 国 人 大 代 表 有 权 依 法 提 出 属 于 全 国 人 大 职 权 范 围 内 的 议 案 。第三,提出质询或询问。在 全 国 人 大 会 议 期 间 ,30 名 以 上 的 全 国 人 大 代 表 可 以 书 面 提 出 对 国 务 院 及其 各 部 、 委 ,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的 质 询 案 。 在 全 国 人 大 开 会 期 间 , 全 国 人 大 代 表 在 审 查 议案 的 过 程 中 , 对 于 自 己 不 了 解 或 不 理 解 的 问 题 , 可 以 向 有 关 国 家 机 关 提 出 询 问 , 由 有 关 机 关 派 人 进 行 说明 。第四,选举、决定和罢免权。 依 照 宪 法 和 法 律 的 规 定 。 全 国 人 大 代 表 有 权 选 举 产 生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组 成 人 员 。 国 家 主 席 、 副 主 席 , 中 央 军 事 委 员 会 主 席 ,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院 长 ,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检 察 一 长 。有 权 决 定 国 务 院 总 理 等 人 选 。 全 国 人 大 代 表 对 于 其 选 举 和 决 定 产 生 的 人 员 , 通 过 法 律 规 定 的 程 序 , 有 权罢 免 。第五,审议、表决权。 全 国 人 大 代 表 有 权 审 议 属 于 全 国 人 大 职 权 范 围 内 的 各 种 议 案 。 有 权 审 议 各 种报 告 。 有 权 参 加 全 国 人 大 会 议 的 各 种 表 决 。全 国 人 大 代 表 除 了 在 全 国 人 大 会 议 期 间 履 行 使 上 述 权 利 外 , 在 全 国 人 大 闭 会 期 间 还 可 以 通 过 组 织 代 表 小 组 、 视 察 、 参 与 执 法 检 查 、 列 席 有 关 会 议 、 提 出 建 议 等 方 式 开 展 活 动 。考点 10.全国人大代表的义务【简答】【16 年法学专业考题】第 一 ,模 范 地 遵 守 宪 法 和 法 律 ;第 二 , 保 守 国 家 秘 密 ;第 三 , 在 自 己 参 加 的 生 产 、 工 作 和 社 会 活 动 中 , 协 助 宪 法 和 法 律 的 实 施 ;第 四 , 接 受 原 选 举 单 位 和 人 民 群 众 保 持 密 切 的 联 系 , 听 取 人 民 的 意 见 和 要 求 , 努 力 为 人 民 服 务 , 选 举 单 位 对 于 不 称 职 的 代 表 有 权 依 照 法 律 规 定 的 程 序 , 进 行 罢 免 。考点 11.全国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保障( 2011 年真题: 2017 年*题简答) 【简答】 根 据 宪 法 和 法 律 规 定 , 全 国 人 大 代 表 在 执 行 代 表 职 务 时 , 享 有 以 下 几 项 保 障 措 施 :第一,言论免责。全 国 人 大 代 表 在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各 种 会 议 上 的 发 言 和 表 决 不 受 法 律 追 究 。 第二,人身特别保护。 全 国 人 大 代 表 非 经 全 国 人 大 主 席 团 许 可 , 在 全 国 人 大 闭 会 期 间 非 经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许 可 ,不 受 逮 捕 或 刑 事 审 判 ; 代 表 如 因 是 现 行 犯 被 拘 留 , 执 行 拘 留 的 机 关 应 当 立 即 向 全 国 人 大 主 席 团 或 全 国 人大 常 委 会 报 告 。第三,执行代表职务的时间和物质保障。 全 国 人 大 代 表 在 全 国 人 大 闭 会 期 间 , 参 加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会 或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安 排 的 活 动 , 代 表 所 在 单 位 必 须 给 予 时 间 上 的 保 障 。 全 国 人 大 代 表 出 席 全 国 人 大 会议 , 在 闭 会 期 间 执 行 代 表 职 务 , 其 所 在 单 位 应 当 按 照 正 常 出 勤 对 待 , 不 得 扣 发 工 资 和 取 消 其 他 待 遇 。 国家 也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给 予 适 当 的 补 贴 和 物 质 上 的 便 利 。第二节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考点 1.国家元首的概念和特征【名词解释、简答】76国 家 元 首 是 一 个 国 家 对 内 对 外 的 最 高 代 表 , 是 国 家 机 构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国 家 元 首 有 以 下 基 本 特 征 : 第 一 , 国 家 元 首 是 一 国 对 内 对 外 的 最 高 代 表 。 第 二 , 国 家 元 首 是 国 家 机构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 第 三 ,国 家 元 首 享 有 崇 高 的 地 位 。考点 2.恢复国家元首的意义【简答】恢 复 国 家 主 席 制 度 具 有 十 分 重 要 的 意 义 , 主 要 表 现 在 以 下 几 个 方 面 :第一,健全我国国家机构体制的需要。 国 家 主 席 是 重 要 的 国 家 机 关 , 是 我 国 国 家 机 构 不 可 缺 少 的 重要 组 成 部 分 。 国 家 主 席 的 法 律 地 位 和 其 行 使 的 职 权 , 是 任 何 其 他 国 家 机 关 所 不 能 取 代 的 。第二,开展国际间交往的需要。作 为 国 际 社 会 的 一 员 , 我 国 要 开 展 对 外 交 往 , 按 照 国 际 惯 例 , 代 表国 家 派 遣 和 接 受 外 交 使 节 , 宣 战 、 媾 和 、 签 约 等 工 作 都 应 由 国 家 元 首 承 担 。第三,国家正常的政治生活的需要。根 据 我 国 宪 法 的 规 定 , 国 务 院 总 理 的 提 名 , 国 务 院 组 成 人 员 的任 免 , 国 家 法 律 的 公 布 , 命 令 的 发 布 , 战 争 状 态 的 宣 布 等 都 要 以 国 家 主 席 的 名 义 进 行 。 恢 复 国 家 主 席 制度 , 有 利 于 党 政 分 工 , 促 进 国 家 机 构 的 正 常 运 转 。第四,符合我国各族人民的习惯和愿望。 从 1954 年 宪 法 开 始 , 国 家 主 席 制 度 在 我 国 设 置 多 年 , 在 我国 政 治 生 活 中 发 挥 了 重 大 作 用 , 早 已 被 各 族 人 民 所 接 受 。 恢 复 国 家 主 席 制 度 一 是 标 志 着 恢 复 了 优 良 传 统 ,二 是 表 明 了 国 家 拨 乱 反 正 的 决 心 ,完 全 符 合 各 族 人 民 的 习 惯 和 愿 望 。考点 3.国家主席的性质和地位【简答】我 国 是 单 一 元 首 制 度 , 国 家 主 席 就 是 我 国 的 国 家 元 首 。 理 由 如 下 ;第一,从我国国家主席的职权看。 国 家 主 席 享 有 的 公 布 法 律 , 发 布 命 令 , 任 免 国 务 院 , 批 准 和 废 除同 外 国 缔 结 的 条 约 和 重 要 协 定 以 及 荣 典 权 等 正 是 国 家 元 首 应 享 有 的 权 力 。第二,从国家元首制度的发展趋势看。 现 代 一 般 国 家 更 注 重 发 挥 国 家 元 首 代 表 和 象 征 国 家 的 作 用 , 而 不 是 看 国 家 元 首 到 底 有 多 少 实 权 。第三,从我国国家主席在对外交往中所起的作用和受到的礼仪看。 无 论 是 代 表 国 家 出 访 , 还 是 出席 诸 如 APEC 那 样 的 只 有 国 家 元 首 才 能 出 席 的 国 际 会 议 , 都 表 明 国 家 主 席 在 实 际 上 起 着 我 国 国 家 元 首 的作 用 。第四,从国际交往和国内习惯看。 国 际 间 的 政 治 文 书 以 及 中 外 的 新 闻 媒 体 都 以 “国 家 元 首 ”来 称 呼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 表 明 主 席 即 元 首 , 已 被 我 国 的 公 众 所 接 受 。国 家 主 席 是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机 构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 处 于 国 家 最 高 代 表 的 地 位 ,国 家 主 席 由 全 国人 民 代 表 大 会 产 生 , 对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负 责 , 在 全 国 人 大 闭 会 期 间 , 国 家 主 席 对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负 责 。考点 4.国家主席的职权(2013 年真题)【简答】根 据 宪 法 规 定 , 国 家 主 席 的 权 包 括 以 下 几 个 方 面 :第一,公布法律、发布命令。法 律 在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或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正 式 通 过 后 ,由国 家 主 席予 以 公 布 施 行 。 根 据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的 决 定 , 国 家 主 席 有 权 发 布 特 救 令 , 宣 布 进 入 紧 急 状 态 , 宣 布 战 争状 态 , 发 布 动 员 令 .第二,任免权。 国 家 主 席 根 据 全 国 人 大 的 决 定 , 任 免 国 务 院 总 理 ; 根 据 全 国 人 大 或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的 决 定 , 任 免 国 务 院 其 他 组 成 人 员 。779第三,外交权。 国 家 主 席 代 表 国 家 进 行 国 事 活 动 、 接 受 外 国 使 节 , 根 据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的 决 定 , 批准 和 废 除 同 州 国 缔 结 的 条 约 和 重 要 协 定 。第四,荣典权。 国 家 主 席 根 据 全 国 人 大 或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的 决 定 , 授 予 国 家 勋 章 或 荣 誉 称 号 。考点 5.国家行政机关的概念和特征【名词解释、简答】国 家 行 政 机 关 亦 称 国 家 管 理 机 关 , 是 指 行 使 国 家 行 政 权 力 , 管 理 国 家 内 政 、 外 交 等 事 务 的 国 家 机 关 。 行 政 机 关 是 国 家 机 构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 行 政 机 关 通 常 也 称 为 政 府 。行政机关的特征是: 行 使 国 家 行 政 职 权 , 管 理 国 家 行 政 事 务 。 上 下 级 之 间 是 领 导 与 服 从 关 系 。 行 政 机 关 一 般 实 行 首 长 负 责 制 。第三节国务院考点 1.资本主义国家行政机关的分类【名词解释、简答】(一 ) 内阁制。 这 种 类 型 的 主 要 特 征 是 : 第 一 , 政 府 首 脑 由 在 国 会 中 占 多 数 席 位 的 政 党 或 政 党 联盟 的 领 袖 出 任 ; 第 二 , 政 府 其 他 组 成 人 员 根 据 政 府 首 脑 的 提 名 任 命 : 第 三 , 政 府 对 议 会 负 责 , 如 果 议 会不 信 任 政 府 , 政 府 就 要 辞 职 或 提 请 国 家 元 首 解 散 议 会 , 重 新 大 选 ; 第 四 , 国 家 元 首 是 虚 位 元 首 , 不 掌 握国 家 的 实 际 权 力 。(二) 总统制。 这 种 类 型 的 主 要 特 征 是 : 第 一 , 总 统 和 议 会 分 别 由 选 举 产 生 , 总 统 既 是 国 家 元 首 ,又 是 行 政 首 脑 , 总 统 享 有 实 际 的 国 家 权 力 ; 第 二 , 总 统 不 对 议 会 负 责 , 而 直 接 向 选 民 负 责 , 政 府 其 他 组 成 人 员 向 总 统 负 责 , 政 府 不 必 取 得 议 会 信 任 , 但 议 会 可 依 法 弹 劾 政 府 组 成 人 员 , 总 统 也 不 能 解 散 议 会 ;第 三 , 政 府 与 议 会 完 全 分 离 , 政 府 的 组 成 人 员 不 能 担 任 国 会 议 员 , 政 府 也 不 能 对 国 会 提 出 议 案 。(三) 委员会制。 这 种 类 型 的 特 征 是 :最 高 行 政 机 关 由 委 员 会 组 成 , 行 政 首 脑 由 委 员 会 成 员 轮 流 担 任 , 委 员 会 集 体 行 使 职 权 。考点 2.国务院的概念、性质和地位( 样题、2 005 年真题) 【名词解释、简答】国 务 院 是 中央人民 政 府 , 是 最 局 国 家 权 力 机 关 的 执 行 机 关 , 是 最 局 国 家 行 政 机 关 。 国 务 院 的 地 位可 以 从 两 个 不 同 的 角 度 加 以 理 解 :一 是 相 对 全 国 人 大 及 其 常 委 会 而 言 , 国 务 院 处 于 从 属 地 位 ;二 是 在 国 家 行 政 机 关 体 系 , 国 务 院 处 于 最 高 地 位 。首先,国务院和最局国家权力机关之间是从属关系。 它 通 过 领 导 和 管 理 各 方 面 的 行 政 活 动 来 执 行全 国 人 大 和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通 过 的 法 律 和 决 议 。 国 务 院 由 全 国 人 大 产 生 , 受 它 监 督 , 并 向 它 负 责 和 报 告工 作 。 在 全 国 人 大 闭 会 期 间 , 接 受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的 监 督 , 并 向 它 负 责 和 报 告 工 作 。其次,国务院在整个国家行政系统中处于最高地位。国 务 院 统 一 领 导 各 部 、 各 委 员 会 的 工 作 , 统 一领 导 地 方 各 级 行 政 机 关 的 工 作 。 全 国 一 切 国 家 行 政 机 关 都 必 须 服 从 和 接 受 国 务 院 的 统 一 领 导 , 执 行 国 务院 的 决 定 和 命 令 。78考点 3.国务院与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关系(2008 年真题)【 简 答 】 国 务 院 与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及 其 常 务 委 员 会 是 从 属 关 系 。具体表现在: 国 务 院 全 体 组 成 人 员 的 人 选 由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决 定 ,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闭 会 期 间 ,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有 权 决 定 部 长 、 委 员 会 主 任 、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