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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 公大警务硕士专业基础考研真题解析(刑诉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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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 公大警务硕士专业基础考研真题解析(刑诉法).docx

    2018 公大警务硕士专业基础考研真题解析(刑诉法)第 2 部分 刑诉法(75 分)一、 名词解释(每题 3 分,共 15 分) 1. 上诉不加刑 集训讲义第 16 章第 4 题 【解析】所谓“上诉不加刑” ,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只有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诉的案 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的刑罚。2. 不起诉 集训讲义第 13 章第 6 题【解析】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和自行侦查终结 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其 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以及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认 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从而作出不将犯罪嫌疑人交付人民法院审判的一种处理决定。3. 控诉职能 集训讲义第 2 章第 4 题 【 解析】控诉职能。控诉职能,指向法院起诉并出庭支持控诉,要求追究被告人因其犯 罪行为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由国家追诉机关和被害人【实指自诉人】行使。4. 通缉 集训讲义第 12 章第 17 题 【解析】通缉,是指公安机关通令缉拿依法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的一种侦查活 动。通缉是缉拿在逃犯罪嫌疑人的有力措施。5. 刑事证据 集训讲义第 10 章第 1 题 【解析】刑事证据,也称刑事诉讼证据,是指法定机关的法定人员依照法定程序收集或 认定的通过法定形式表现的证明案件情况的一切事实。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 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 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二、 简答(每题 6 分,共 30 分) 1. 判决和裁定的区别 集训讲义第 15 章第 15 题 【解析】1. 在适用对象上,判决只解决案件的实体问题,而裁定既解决实体问题,也 解决程序问题,并且以解决程序问题为主。它解决的实体问题往往发生在判决的执行中,如 减刑、假释裁定。 2. 在适用范围上,判决只限于审理终结时,裁定则适用于整个审判甚至执行过程。 3. 一个案件可能有几个生效的裁定,但生效的判决只能有一个。 4. 判决必须采取书面形式,裁定则可采用书面和口头两种形式。 5. 不服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期限为 10 日,不服一审裁定的上诉、抗诉期限是 5 日。2. 立案的条件 集训讲义第 11 章第 4 题 【解析】2012 年刑事诉讼法第 110 条规定: “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 时候,应当立案。 ”这一规定包含以下两方面的法律含义: (1 )认为有犯罪事实 立案的条件之一是“认为有犯罪事实” 。它是确定立案的法律依据。在立法上明确注明了“认 为”二字,表明它只是一种初步的判断。在具体掌握执行时,需要明确以下两点:1对“认 为”的理解上既不能过宽也不能过窄。2 “认为”的内容是指有“犯罪事实”存在。至于违 反党纪、政纪后不道德的行为或者轻微的违法行为等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都不在此列。 (2 )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立案的第二个条件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反过来讲,如果确认人已经发生了犯罪事实, 但是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则不应当立案。 刑事诉讼法第 15 条规定了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六种情形。3.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理由 集训讲义第 18 章第 5 题 【解析】 (1)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2)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 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3 )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4 )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5)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4. 辨认应遵守的程序 集训讲义第 12 章第 16 题 【解析】1. 辨认的决定。侦查人员有权让被害人、犯罪嫌疑人或者证人对与犯罪有关 的物品、文件、尸体、场所或者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但是由于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涉 及公民的人身权利,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 2. 辨认的实施。由不得少于两名侦查人员主持辨认的进行。在组织辨认之前,侦查人员应 当详细询问辨认人,问清所看到的有关人、物或者场所的具体特征及其他有关情况,并应当 详细记录,为了防止对辨认人产生暗示,导致辨认的结果不具有客观性,辨认前不得让辨认 人见到辨认对象。 3. 个别进行的原则。几名辨认人对同一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应当由辨认人个别进行。 4. 辨认对象的设置。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 7 人;对犯罪嫌疑人照片 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 10 人的照片。 5. 辨认笔录。辨认经过和结果,应当制作辨认笔录,由侦查人员签名,辨认人、见证人签 字或者盖章。5. 证人具有哪些情形,无法出庭作证,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其不出庭?【解析】 刑诉法解释第二百零六条 证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无法出庭作证的,人民 法院可以准许其不出庭: (一)在庭审期间身患严重疾病或者行动极为不便的; (二) 居所远离开庭地点且交通极为不便的; (三) 身处国外短期无法回国的; (四) 有其他客观原因,确实无法出庭的。 【特别说明】2012 年新的刑诉法解释,已经有新的规定。不要按照旧的内容去答了。 旧刑诉法司法解释第 141 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的证人,经人民法院准许,也可以不出庭作 证: (1 )未成年人; (2)庭审期间身患严重疾病或者行动极为不便的; (3)其证言对案件的 审判不起直接决定作用的;( 4)有其他原因的。三、 论述(每题 15 分,共 30 分) 1. 证明对象 集训讲义第 10 章第 22 题 【解析】所谓证明对象,又称待证事实,是指诉讼中需要运用证据加以证明的案件事实。 从证据法的意义上说,案件事实包括待证事实和免证事实,免证事实一般包括司法认知、推 定和自认。刑事诉讼中证明对象的具体范围,归纳起来,包括实体法事实、程序法事实和证 据事实。 (1 )实体法事实。即与定罪量刑相关的事实,成为证明对象的核心部分。诸如,犯罪行为 是否发生,何人作案;作案时间、地点、手段、方法、动机、目的、危害后果等;有无依法 应当从重、减轻、从轻及免除处罚情节;被告人的履历、一贯表现、作案后的态度以及法律 规定的有关犯罪主体方面的情况;以及其他对定罪量刑有影响的事实和情节。 (2 )程序法事实。诸如,是否应当采取强制措施的事实,有关回避、诉讼期间、送达以及 其他应当查明的程序方面的事实。(3)证据事实。证明对象是依靠证据来证明的,但证据自身的真实性和证明力,也需要证 明。证明过程就是这样一个循环往复的有机过程。因此,证据事实也是证明对象之一。只有 经过查证属实的证据才能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2. 审判公开原则 集训讲义第 3 章第 10 题 【解析】一、 审判公开原则的概念 审判公开,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和宣告判决都必须公开进行。人民法院的审判不仅要向当 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而且要向社会公众公开,允许公民到庭旁听、允许新闻记者采 访和报道。 二、 审判公开的例外 下列案件是公开审理的例外情况: (1)有关国家秘密的案件应当不公开审理; (2)有关个人 隐私的案件应当不公开审理; (3 )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 公开审理;(4 )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 18 周岁的案件,应当不公开审理。这里强调的是, 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是“可以”不公开审理,而不是“应当”不公开审理。 三、审判公开的意义 第一,促进实现审判公正。将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向诉讼参与人,甚至社会公众公开,增强 诉讼的透明度,使得广大公众可以对审判过程的正当性以及判决结果的公正性进行监督,可 以有效防止法院徇私枉法、审判不公。 第二,加强法制宣传教育。通过审判公开,社会公众可以对刑事案件中相关事实和证据的认 定以及法律适用进行了解,增长了法律知识,强化了法制观念。这不仅能够促进广大公民遵 纪守法,而且对于社会上的不安定分子也会形成威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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