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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考研专业课宪法学宪法制定宪法修改与宪法解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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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考研专业课宪法学宪法制定宪法修改与宪法解释.docx

    新祥旭咨询电话:17521023199(同微信)第一节 宪法制定的基本理论考点 1.宪法制定的概念【名词解释】宪法制定又称宪法创制、制宪或者立宪,是指宪法制定主体依照特定的程序创制成文宪法的活动。考点 2.宪法制定程序【简答】从各国宪法的制定程序来看,虽然各有差别,但是包含了一些共同的程序,归结起来表现在以下方面。第一,设立制宪机关。由于制宪具有创设各类国家机关的权力,这意味着在制宪时尚无专门的国家机关有资格有权力制定宪法,因此要制宪必须首先成立专门的制宪机关。第二,提出宪法草案。制宪机关设立起来之后便开始进入到宪法制定的实质性阶段,也就是拟订并提出宪法草案的阶段。第三,通过宪法草案。宪法草案提出后,进人宪法草案的审议通过阶段。审议通过其实就是人民对宪法内容予以认可的程序,人民以何种方式进行认可,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方式,有的国家以全民表决的方式进行:有的国家则以代表机关表决的方式进行;有些国家则新祥旭咨询电话:17521023199(同微信)要求国家的组成部分批准才能通过。不管各国采用何种方式通过宪法,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民主性。由具有广泛民意基础的机关或者人民自己来通过宪法,不仅使宪法具有了合法的基础,而且保证了宪法的权威性和稳定性。第四,公布宪法。公布是宪法制定的最后一道程序,宪法一经公布即产生法律上的效力,对所有的人,包括国家本身都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公布是法律对外发生效力的必备程序,对于宪法而言也有同样的要求,各国宪法的制定也普遍遵循这一基本的要求。第二节 我国宪法的制定考点 1.我国宪法制定的程序【样题】 【简答】1954 年宪法被公认为新中国的第一部宪法。这部宪法的制定主要经历了以下程序:中共中央提出制宪建议。组成制宪起草委员会。宪法草案的全民讨论。审议并通过宪法。公布宪法。考点 2.我国宪法制定的程序【简答】中共中央提出制宪建议;组成制宪起草委员会;宪法草案的全民通过;审议并通过宪法;公布宪法。新祥旭咨询电话:17521023199(同微信)第一节 宪法修改考点 1.宪法修改的概念【名词解释】宪法修改就是指宪法生效后,在实施过程中因出现特定的原因,由有权修改的机关依据特定的程序对宪法内容所做的废止、改变以及増删等活动。考点 2.宪法修改的主要方式【名词解释、简答】一般来讲。宪法修改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全面修改;二是部分修改。第一,全面修改。全面修改就是指在国家政权性质及制宪权的根源未发生变化的前提下,根据原 宪法有修宪权的主体依据宪法规定的修宪程序对宪法的基本内容、基本原则甚至宪法结构进行重新调整,变动的活动。从实质上来讲,全面修改宪法相当于重新制定了一部新宪法,是对原有宪法的完全取代。第二,部分修改。部分修改是指对宪法中的部分内容进行增刪或变更的活动。这种修改方式的结果表现为决议或者宪法修正案的形式。新祥旭咨询电话:17521023199(同微信)考点 3. 1982 年宪法关于宪法修改的内容【简答】1982 年颁布的现行宪法则在宪法修改方面做出了较为全面的规定:第一,明确规定了宪法修改主体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历史梳理,可以看出我国历史上的四部宪法对这方面的规定都是统一的,只能由最高权力机关行使宪法修改权,即使是最高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也不能行使此项权力。这从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我国对宪法修改重要性有充分的认识。第二,对宪法修改的提案权做出了规定。这在前几部宪法中都没有出现过,1982 年宪法对此做 出了开创性的规定,其第 64 条特别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这一规定有着重要的意义,一方面为宪法修改的启动提供了保障,明确哪些主体享有宪法修改提案权使这些主体可以在必要时及时提议修宪;另一方面保证宪法修改的严肃性,宪法需要稳定,并不是任何人或机关都有权随意启动宪法的修改,只有宪法规定的人或者机关才可以提议修改宪法。第三,对宪法修改程序作了严格的规定。1982 年宪法继承了 1954 年宪法关于宪法修改程序的规定,要求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宪法修改程序比起 普通法律的制定和修改的程序要求都严格,普通法律要求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即可,而宪法修改则要求过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才行,通过严格的程序规定彰显宪法的根本法地位。考点 4.我国现行宪法第四次修改中.对“紧急状态”的内容的规定 (2005 年真题) 【简答】我国现行宪法第四次修改,把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戒严的职权修改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的职权,相应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发布戒严令修改为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同时把国务院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的戒严的职权修改为国务院依照法律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的职权。考点 5.完善我国宪法修改制度【简答、论述】第一,对宪法修改给予一定的限制。我国的宪法修改在制度上未设任何限制,这有可能导致修改宪法变成重新制定宪法。如果这样,宪法所确立起来的基本精神和原则就会被破坏,新祥旭咨询电话:17521023199(同微信)宪法难以形成长期的持续的对社会的调节作用。第二,慎重对待宪法修改,加强宪法解释。我国现行宪法的修改采取了部分修改的方式;这一点值得肯定,避免了全部修改宪法给社会带来的巨大影响和波动,对于保证宪法整体稳定性和权威性具有积极的意义。但是从部分修改的频率来看,已经进行过四次修改,平均五六年修改一次,在世界范围内属于比较频繁的。自 1982 年规定宪法解释制度以来,宪法解释还比较少。针对这种情况,我们应当深入研究和探讨,在制度上探索宪法修改的启动条件,重视宪法解释的意义和作用。第三,完善宪法修改程序。我国宪法修改程序主要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通过程序,二是公布程序。就通过程序而言,宪法是一个整体,应当作为一个统一的法律文件而通过。但是,宪法修正案的每一条都是一个独立部分,应当分别以逐条通过的方式进行。就公布程序而言,我国现行宪法对其未予以规定,在修宪实践中由全国人大主席团公布,这种做法和我国宪法的有关规定相矛盾,因为在宪法中并未授权全国人大主席团享有此项职权,其职权来源不明确;另外,从各国宪法规定来看,公布权或由元首行使,或由代议机关来行使,很少由国家机关的内设机关来行使。第二节 宪法解释考点 1.宪法解释的概念 (2008 年、2017 年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宪法解释是指有权解释宪法的机关依据宪法的基本精神和根本原则,对宪法的含义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说明。理论上存在广义宪法解释和狭义宪法解释的区分,前者是指任何组织和个人对宪法的含义所作的理解,后者则仅指有权解释宪法的机关对宪法含义所作的说明。考点 2.宪法解释的必然性(2003 年、2005 年真题) 【论述】在宪法实施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宪法解释,其原因首先由宪法自身因素所致。一方面,宪法作为根本大法,本身具有很强的抽象性和概括性,在实 施过程中往往因人们对其理解不同而出现歧义,甚至出现对立的看法,这会导致人们无所适从。为了减少对宪法理解的分歧,保证宪法正确认识,对宪法进行解释就很有必要。另一方面,在制定宪法时,由于人们当时认识水平的问题以及主观认识和客观实践的差新祥旭咨询电话:17521023199(同微信)距,可能会在制定宪法时出现一些漏洞和不足,在实施过程中就需要采取措施予以弥补,宪法解释制度在弥补漏洞方面亦有积极的作用。其次是由于客观的社会发展造成的。宪法制定出来之后社会仍然在继续发展,而立宪者难以在制宪时对预见社会的发展变化,这往往导致宪法难以适应社会的发展,宪法解释具有了赋予宪法内容以新的含义来适应社会发展的作用。最后,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是,宪法解释在维护一国法制统一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实现法制统一的重要途径之一是建立违宪审查制度,通过违宪审查来确保宪法之下的法律规范的合宪性。而在违宪审查的过程中,宪法解释是前提,是不可或缺的环节。法律文件有无抵触宪法,只有通过解释宪法以后才知道,也就是说规范性法律文件是否合宪,往往需要通过解释宪法来判断,宪法解 释成为是否合宪的判断依据。在宪法解释的基础上对合宪的法律文件肯定其效力,对违宪的法律文件宣布其无效,这对于建立统一的法律体系无疑至关重要。考点 3.宪法解释的分类有哪些 (2010 年真题.2013 年法学专业考题合宪解释) 【名词解释、简答】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宪法解释作以下几种分类:第一,依据宪法解释的效力,把宪法解释分为有权解释和无权解释。有权解释,又称法定解释或正式解释,是指有宪法解释权的机关对宪法所作的解释,这种解释与宪法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无权解释,又称非法定解释或非正式解释,是指有宪法解释权机关之外的组织和个人对宪法所作的解释。这种解释包括学理解释和任意解释,不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它反映了一国民众的宪法意识,对宪法实施具有重要的意义。第二,依据宪法解释的目的,把宪法解释分为合宪解释和行宪解释。合宪解释是指有宪法解释权的机关对宪法进行的解释,用以判断法律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是否符合宪法的规定。行宪解释,又称补充解释,是指有宪法解释权的机关在具体实施宪法的过程中,为使宪法条文便于实施,对宪法所作的补充性说明。第三,依据宪法解释的方法,把宪法解释分为文法解释、逻辑解释、系统解释和历史解释。文法解释是指根据语法规则对宪法条文的文字排列、句法结构以及标点符号等进行分析和解释。逻辑解释是指运用形式逻辑的方法分析宪法的结构、内容以及不同概念之间的内在新祥旭咨询电话:17521023199(同微信)联系,以阐明宪法规范的含义和目的。历史解释是指通过分析宪法制定的特定历史背景,研究立宪时的会议讨论、立宪者的立宪 思想以及制宪机关对宪法草案的报告和说明等原始资料,发现和把握当时立宪的真实意图,对宪法进行符合立宪本意的解释.第四,依据宪法解释的尺度,把宪法解释分为字面解释、扩大解释和限制解释。字面解释是指根据宪法条文字面含义所作的解释。扩大解释又称扩充解释,是指对宪法规范所作的比宪法条文字面含义更为广泛的解释。限制解释又称从严解释,是指对宪法规范所作的比宪法条文字面含义更为狭窄的解释。考点 4.宪法解释的原则 (2014 年真题,2014 年法学专业考题) 【简答】宪法解释原则主要有:第一,符合制宪目的的原则。任何一部宪法都有自身的制宪目的。宪法解释的根本目的就是更好地实现制宪目的,因此,在宪法解释过程中应当尊重制宪目的,回归宪法的历史性,按照制定宪法时的基本价值追求来进行宪法的解释。第二,符合宪法的基本原则。制宪目的体现在宪法的具体条文中,而对宪法条文起到统领作用的是宪法的基本原则。宪法的基本原则为宪法提供了基本的框架,宪法的具体规定都应以这些原则为线索和依据,所以,解释宪法必须与这些原则保持一致,背离这些原则就是对宪法的背离。第三,依法解释宪法的原则。从理论上讲,进行宪法解释也需要给予明确的宪法规定,尤其应当对宪法解释主体、解释程序、解释方式、解释的效力等问题进行规定。在法治框架内解释宪法,这是建立宪政国家的基本要求,如此才能保证宪法解释既推进一国的法治建设,又保证其本身亦在法治的 轨道上运行。第四,与宪法整体内容保持协调一致原则。一部宪法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各个条文之间并非松散的,无关联的,恰恰相反,它们是一个紧密相连的整体。它们服从于共同的立宪目的,遵循共同的基本原则,并在上下文之间保持合理的逻辑关系,因此,在解释宪法时不仅需要综合地考虑宪法的目的、精神和基本原则,而且还需要考虑被解释内容与整体之间的关系,被解释内容与上下文之间的关系,避免被解释内容与宪法整体的不相容性,避免被解释内容与其他内容的冲突和矛盾。第五,适应社会发展的原则。社会总是处于个断地发展变化之中,对于社会关系起着根本性调节作用的宪法必须及时关注社会的变化,并应给予及时的回应,因为随着社会的变化,新祥旭咨询电话:17521023199(同微信)宪法制定时调整的社会关系也会随之发生变化,若不及时回应就会使宪法与现实生活相脱节,失去其调节的意义和作用。而宪法对社会变化及时回应的方式之一就是解释宪法,通过宪法解释达到适应社会发展的目的。当然,适应性原则的前提是不背离立宪目的和宪法自身遵守的基本原则。如果遵从适应性原则导致解 释结果与宪法自身的基本原则相冲突和矛盾,则可能意味着仅仅靠宪法解释难以适应社会发展了,必须通过宪法修改才可以回应现实的需要。第六,稳定性原则。宪法解释不应当打破宪政秩序的稳定发展,这就要求在进行宪法解释时尽可能地尊重宪法条文的字面含义,应注意不要轻易地通过宪法解释实质性修改宪法。宪法解释尊重宪法条文的字面含义意味着应尽可能采用字面本身所显示的意思,不任意作扩大或者缩小解释,根据普遍的和公认的含义进行合理的解释。考点 5.宪法解释体制的类型【简答】从世界各国的宪法解释制度的发展情况来看,各国根据自己的传统和实际情况,宪法解释权赋予了不同的主体,解释主体的不同形成了不同的解释体制,大致可分为以下三种类型:第一,议会或人民代表机关解释宪法的体制。这种机制强调议会或人民代表机关是宪法解释的主体,由于解释主体的民意代表性,因此宪法解释能够直接反映人民的意志和需求。通过民意代表机关来解释宪法对于宪法的实施有积极的意义,并且这种解释体制还有主动解释、抽象解释的特点。由议会行使宪法解释的职能始于英国。英国采用这种制度的历史很悠久,其原因在于英国自议会制度建立以来,奉行议会主权原则。社会主义国家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了国家机构体系,在整个国家机构体系中人民代表机关被 赋予了最高权力机关的地位。与人民代表机关的地位相适应,对宪法这一根本大法的解释权就成为人民代表机关的专属权力。人民代表机关享有解释宪法的权力,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中均有这样的规定。第二,普通法院解释宪法的体制。此种体制的解释主体是普通法院,即由裁判糾纷的普通法院对宪法进行解释。普通法院解释宪法的优点在于,将司法纳入到了宪法监督体系范围之内,使司法具有对立法和行政行为的合宪性进行审查的权力,实现了权力对权力进行监督和制约的目的:通过司法机关审查立法机关的立法行为,有助于矫正民主本身的局限性,以保护少数人的权利不被多数人所侵害;同时也是司法裁判的基本前提,因为当司法机关对糾新祥旭咨询电话:17521023199(同微信)纷进行裁决时,首先要对所适用的法律是否合宪有基本的判断,而宪法解释对于实现这一目标有着决定性的作用。此种体制的缺点在于,宪法解释的主体并非民意机关,其权威性和说服力受到一定的质疑。此种体制创始于美国,来自于美国的宪政实践,是通过法院判例逐步确立起来的。1803年美国 联邦法院审理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奠定了美国普通法院解释宪法的模式。第三,专门机关解释宪法的体制。这一体制的解释主体是由国家设立的专门性的独立的专职监督宪法实施的机关。此种解释体制有其存在的理论根据,一是把宪法解释权视为一项重要的不同于立法权、执法权和司法权的第四类权力,并且由于宪法是最高法,故监督宪法实施、进行宪法解释就是国家最重要的权力,行使此项权力的机关应位于普通机关之上,使其获得超然的法律地位,以解决宪法 实施过程中的问题,保障宪法的尊严;二是通过设置专门机关解释宪法的体制克服其他两种体制存在的弊端。立法机关解释宪法违反了权力制衡原则,结果导致立法机关任意解释宪法,不利于宪法权威的建立;司法机关解释宪法的结果使法院的地位高于其他机关,易造成司法专断与独裁。为克服立法 机关和司法机关充当宪法解释机关的缺陷和不足,专门机关解释宪法的体制得以产生。由于世界各国的宪制基础不同,因此专门监督宪法实施的机关亦存在很大差异,其在解释宪法时的职权以及在宪法解释中的作用亦有不同。这种体制主要包括两种典型情形,一种是由宪法委员会充当宪法解释机关,以法国为典型。另一种是由宪法法院充当宪法解释机关,以德国为典型。考点 6.我国现行宪法解释的特点【样题】 【论述】与许多其他国家相比,我国现行宪法解释制度具有鲜明的特点,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第一,宪法解释主体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解释权归属于最高权力机关。我国现行宪法明确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的职权包括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的职权。同时,全国人大既然是最高权力机关,就当然地享有宪法解释权。第二,我国宪法解释是一种抽象性解释。我国宪法解释主体是最高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由于其不具有司法裁判权,不对现实生活中的具体糾纷进行裁决,因此其并不必面对当事人提出的具体涉及宪法问题的案件,而是当出现需要对宪法的某个条文、某些内容或者宪法的内在联系进行解释时就可以进行宪法解释。这种解释不与具体的案件相连接,是一种典型的抽象性解释。抽象性解释可以在没有具体案件的情况下直接进行行宪解释,也可以对法新祥旭咨询电话:17521023199(同微信)律等规范性文件是否合宪做出解释,因此,抽象解释对于实现法制统一具有积极的意义。第三,我国宪法解释是一种主动解释。我国宪法解释程序的启动并不需要被动地等待当事人提起诉讼,具有解释权的主体可以主动地进行宪法解释,只要宪法解释机关发现对宪法有解释的必要时,就可以主动对宪法进行解释。主动解释的方式对宪法解释主体的要求比较高,由于没有当事人对于解决宪法问题的切身权利主张,因此要求解释权主体必须能够及时了解宪法与社会的发展、人民的意愿之间的关系,从中及时发现宪法解释的时机,适时解释宪法。第四,我国宪法解释既包括合宪解释,也包括行宪解释。很多国家,尤其是司法机关充当宪法解 释机关的国家一般只有合宪解释,对具体案件中出现的法律等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合宪审查。我国的宪法解释制度则范围更广,不仅有合宪解释,而且有行宪解释,并且在具体的实践中主要表现为行宪解释。考点 7.如何完善我国宪法解释制度 【简答、论述】首先,明确最高权力机关解释宪法的权力。虽然从理论上分析全国人大享有宪法解释权,但是由于宪法未予以明确规定,导致实践中不必要的争论。全国人大既是宪法修改机关,又是宪法监督机关,而独独不规定宪法解释职权,这对于行使宪法修改和宪法监督职权都有不利的影响。规定宪法解释职权,可以让全国人大在宪法解释和宪法修改之间进行权衡,以尽可能不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的方式推进宪政建设;同时也可以使其宪法监督职权得到真正的落实。其次,应当在全国人大体制内设立解释宪法的专职工作机关,协助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宪法解释工作。这样可以保证及时回应现实中出现的关于适用宪法条文的问题,使宪法解释真正做到有机构负责,实现宪法解释的经常化。宪法中虽然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宪法解释职权,但是由于其采用会议方式运行,全国人大一年开一次会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两个月开一次会议,如果没有解释宪法的专职工作机构,仍然很难具体行使宪法解释的职权。因此,在现有解释体制下,设立解释宪法的专 职工作机关是保证宪法解释的经常性重要条件之一。最后,明确宪法解释的基本原则和程序。从理论上分析,与其他宪法解释体制相比,最高权力机关解释宪法也有许多优点,但是在我国的实践中为什么这种制度未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呢,重要的原因在于现行宪法对解释制度的规定过于筒略,缺乏对宪法解释具体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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