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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考研专业课刑法学贪污贿赂罪.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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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考研专业课刑法学贪污贿赂罪.docx

    新祥旭咨询电话:17521023199(同微信)第一节 贪污贿赂罪概述考点 1.贪污贿赂罪的定义和特征贪污贿略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拥有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隐瞒不报境外存款,或者国家机关和其他国有单位受贿、私分国有资产或罚没财物,以及其他人员的行贿、介绍贿略的行为。本罪名属于类罪名。本类罪的特征是:客体是复杂客体。本类犯罪主要侵犯的是国家的廉政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贪污贿赂等各种破坏国家廉政制度,情节严重的行为。主体绝大多数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主观方面均由直接故意构成,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破坏国家廉政制度而故意为之。第二节 贪污贿赂罪中的主要犯罪考点 1.贪污罪 (1)贪污罪的定义和特征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新祥旭咨询电话:17521023199(同微信)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相为。本罪的特征是:客体是复杂客体,主要客体是国家的廉政制度,次要客体是公共财 产所有权。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各种手段非法占有公 共财物,达到法定数额或者情节较重的行为具体包括三方面要素:(1)必须实施了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2)必须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必须达到法定数额或者情节较重的,才能构成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具体包括两类人员:(1)国家工作人员。 (2)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主观方面必须出于直接故意,并且以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为目的。这里的非法占有,必须基于不法所有,包括非法占为已有,也包括非法转归他人占有。(2)本罪与职务侵占罪的界限【2006 年简答、2013 年论述】二者都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财物的行为方式,但却存在重要的区别,主要表现在:第一,犯罪主体不同。本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而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的工作人员,但必须不是是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根据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除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从事公务的以外,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对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的,不构成贪污罪,应当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根据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民小组集体财产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的行为,也不构成贪污罪,应当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第二,犯罪对象不同。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公共财产,而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是行为人所在单位的财物。第三,犯罪客体不同。本罪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的廉政制度和公共财产所有权;而新祥旭咨询电话:17521023199(同微信)职务侵占罪的客体是简单客体,即公私财产所有权。考点 2.挪用公款罪(1)挪用公款罪的定义和特征【2003 年简答、2016 年名词解释】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本罪的特征是: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的廉政制度和公共财产所有权(主要是公共财产的使用权) 。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 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 3 个月未还的行为。主体是特殊主体,只有国家工作人员才能构成本罪。主观方面必须出于直接故意,并具有基于暂时不法使用,非法占有的目的,因此,行为人还必须具有归还所挪用公款的意思。(2)本罪与他罪的界限。1)本罪与贪污罪的界限。二者都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犯公共财产所有权的行为,但又有着重要的区别。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第一,犯罪对象不同。本罪的对象一般仅限于公款,特殊情形下下包括特定款物;而后者的对象则是包括公款公物在内的一切公共财物。第二,行为方式不同。本罪具体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较大,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 3 个月未还的行为;后者则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侵吞、窃取、骗取或者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第三,犯罪目的不同。本罪与贪污罪虽然都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但本罪之非法占有是基于暂时不法使用,行为人具有归还所挪用公款的意思;而后者之非法占有则是基于不法所有,行为人没有归还所占有公共财物的意思。根据有关司法文件,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主要区别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 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目的。挪用公款是否转化为贪污,应当按照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具体判断和认 定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目的。新祥旭咨询电话:17521023199(同微信)2)本罪与挪用资金罪的界限。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第一,犯罪主体不同。本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而后者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而且必须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工作人员。根据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国有资金妇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挪用资金罪定罪处罚。第二,犯罪客不同。本罪客体是国家廉政制度和公共财产所有权;而后者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以及有关单位的财务制度。第三,犯罪对象不同。本罪的犯罪对象一般是公款,而后者的犯罪对象一般是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所有的资金。考点 3.受贿罪()受贿罪的定义和特征【2004 年简答;2006 年论述;2007 年、2010 年简答;2011 年名词解释】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本罪的特征是:客体是复杂客体,主要客体是国家的廉政制度,同时受贿行为还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构成本罪应当具备以下三个具体要素:(1)必须具有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而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2)行为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行为人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既包括利用本人职务上主管、负责、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也包括利用职务上有隶属、制约关系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这里的利用,可以是积极利用,即依职权当为而为(例如,工商管理机关依职权审批符合手续的公司申请予以登记) ,或者不当为而为之的情形(例如,质量监督机关为不合格产品发放合格证) ;也可以是消极利用,即依职权当为而不为的情形(例如,公安机关依职权应当查处娱乐场所的“黄” 、新祥旭咨询电话:17521023199(同微信)“赌” 、 “毒”等违法犯罪现象而不予查处) 。另外,根据刑法第 388 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也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应当注意的是,这里的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是指行为人与被其利用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在职务上虽然没有隶属、制约关系,但是行为人利用了本人职权或者地位产生的影响和一定的工作联系。如果行为人利用本人与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之间的亲友关系,则不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例如,子女通过其父母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财物的,便不能以受贿罪论处。所谓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是指行为人本人没有直接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而是让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必须达到法定数额或者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只有国家工作人员才能构成本罪。主观方面必须出于直接故意。(二)本罪与他罪的界限。(1)本罪与单位受贿罪的界限。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第一,犯罪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是自然人,是国家工作人员;而后者的主体是单位,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第二,本罪要求行为人必须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而后者则没有这一要求。尽管在实践中单位受贿通常是利用该特殊单位掌握的国家权力所形成的对相对人的利益制约作用。第三,以索贿行为构成本罪的,不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为要素;而后者的成立,不论索贿还是受贿,均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为要素。第四,是否中饱私囊也是区别二者的关键。如果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归个人所有,即使以单位名义,也构成本罪;如果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归单位所有,则构成单位受贿罪。(2)本罪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界限。二者在主观方面都是故意,客观方面都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主要区别在于:新祥旭咨询电话:17521023199(同微信)第一,犯罪主体不同。本罪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而后者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而且必须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也不是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第二,犯罪客体不同。本罪的主要客体是国家的廉政制度,而后者的客体是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和公平竞争的市场交易秩序。第三,客观方面不同。本罪中的索贿不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为犯罪成立的要件;而后者的成立,无论索取贿赂还是收受贿赂都必须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为要件。(3)本罪与贪污罪的界限。二者的客体要件、主体要件、主观方面要件基本相同,在客观方面利用职务之便谋取财物的行为也有相同之处。但二者有着重要的区别,主要表现在:第一,犯罪的手段不同。本罪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而后者则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侵吞、窃取、骗取或 者其他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行为。第二,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具体内容有所不同。本罪中,行为人主要是利用自己所掌握的职权所形成的对他人利益的制约作用;而后者行为人则主要是利用自己直接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方便条件。第三,犯罪对象不同。本罪的对象是公私财物,而后者的对象必须是公共财物。第四,犯罪目的不完全相同。本罪以非法获取公私财物为目的,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人还具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目的;而后者则是以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为目的。(4)本罪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以索贿方式构成的受贿罪有时容易与敲诈勒索罪相混淆。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第一,犯罪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由国家工作人员构成;而后者则是一般主体。第二,犯罪客体不同。本罪是复杂客体,主要客体是国家的廉政制度;而后者是简单客体,即公私财产所有权。第三,客观方面不同。本罪中的索贿行为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主要是利用自己所掌握的职权对他人利益的制约作用,乘他人有求于己之机,主动向其索要财物;而后者则表现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给被害人造成精神上的恐惧,强行索取财物的行为。新祥旭咨询电话:17521023199(同微信)考点 4.行贿罪(1)行贿罪的定义和特征【2013 年名词解释】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本罪的特征是: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国家的廉政制度和国家工作人员所在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活动。客观方面表现为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主体是一般主体,限于自然人,刑事责任年龄为 16 周岁以上。主观方面必须出于直接故意,并且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2)本罪与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界限。第一,犯罪客体不同。本罪客体是国家的廉政制度和国家工作人员所在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活动,后者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正常活动和公司、企业、其他单位工作人员业务行为的廉洁性。第二,犯罪对象不同。本罪的行贿对象是国家工作人员;而后者的对象只能是公司、企业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而且必须不是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中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 。第三,犯罪主体不完全相同。本罪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而后者的主体则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罪与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界限。考点 5.介绍贿赂罪(1)介绍贿赂罪的定义和特征介绍贿略罪,是指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略,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的特征是:客体是国家廉政制度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管理活动。犯罪对象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客观方面表现为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行为,具体包括以下两个要素:1)必须实施介绍贿赂的行为。2)必须情节严重。主体是一般主体,限于自然人,刑事责任年龄为 16 周岁以上。新祥旭咨询电话:17521023199(同微信)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行贿人或者受贿人的意图,并且明知自己的介绍行为,会使行贿和受贿得以实现,仍从中予以沟通、引见、撮合。(2)本罪与受贿罪的界限。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第一,犯罪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后者的主体则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第二,犯罪客观方面不同。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的行为,一般不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后者则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收受他人财物而为其谋取利益的行为。第三,主观内容不同。虽然二者都必须出于故意,但是本罪的目的在于在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进行介绍,从而使贿赂行为得以实现;而对于受贿罪来讲,索贿的行为人是出于索取他人财物的目的,收贿的行为人则是出于获取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目的。考点 6.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2004 年简答】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而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行为。本罪的特征是: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廉政制度、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申报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客观方面表现为不能说明其明显超过合法收入的巨额财产来源是合法的行为。主体是特殊主体,只有国家工作人员才能构成本罪。这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应当依刑法第 93 条和有关立法解释确定。主观方面必须出于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明显超过合法收入的巨额财产的真实来源,并且具有说明的义务,却在被责令说明其来源时不予说明新祥旭考研辅导咨询热线:17521023199(同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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