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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考研专业课刑法学刑罚裁量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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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考研专业课刑法学刑罚裁量制度.docx

    新祥旭咨询电话:17521023199(同微信)第一节 刑罚裁量概述考点 1.刑罚裁量的定义【名词解释】刑罚裁量又称量刑,是指国家审判机关对己确定的犯罪人依法裁量决定刑罚的活动。具体地说,它是指国家审判机关即各级人民法院,在查明犯罪事实、认定犯罪性质、依法确定被告人的行为己经构成犯罪并且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基础上,依法裁量决定适用刑罚的刑事审判活动。考点 2.刑罚裁量的特征【简答】新祥旭咨询电话:17521023199(同微信)(1)刑罚裁量以定罪为前提刑事审判活动是由定罪和量刑这两个基本环节构成的,定罪于前,量刑于后。只有当审判机关通过审理依法确定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并且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时,才能进行刑罚的裁量。(2)刑罚裁量以决定刑罚为基本内容对犯罪人决定刑罚是刑罚裁量的基本内容,即整个刑罚裁量的活动都是围绕着对犯罪人是否需要判处具体的刑罚以及判处什么样的刑罚而进行的。刑罚裁量的内容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第一,决定是否对犯罪人实际判处刑罚。第二,决定对犯罪人判处什么刑罚。(3)刑罚裁量以犯罪人为唯一对象刑罚裁量必须以犯罪人为唯一对象。也就是说,只有通过审理后已确定的犯罪人才能并且应当成为刑罚裁量的对象。(4)刑罚裁量的主体是国家审判机关即各级人民法院根据我国宪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只有国家审判机关即各级人民法院才能行使刑事审判权,而刑罚裁量权是从属于刑事审判权的,因此,刑罚裁量的唯一主体是人民法院,其他任何机关,包括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其他任何单位、团体和个人都没有这种权力。考点 3.刑罚裁量的一般原则【简答】刑罚裁量的一般原则,即量刑的一般原则,是指国家审判机关在行使量刑权裁量决定刑罚时,依法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或基本标准。它规范着整个量刑活动,对于量刑活动的正确进行具有重要的导向作用。(1)以犯罪事实为根据犯罪事实是量刑的客观基础和根据,没有犯罪事实,就不能成立犯罪,便谈不上量刑;不能准确地认定犯罪事实,也就不可能准确地适用刑罚。以犯罪事实为根据是刑法对刑罚裁量的一个概括的、总的要求。根据这一要求,审判机关在刑罚裁量时必须做到:查清符合犯罪构成的基本事实。准确认定犯罪的性质。新祥旭咨询电话:17521023199(同微信)全面掌握犯罪情节。正确评判犯罪行为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2)以刑法为准绳量刑必须以刑法为准绳,是指量刑活动必须严格依照刑法的规定决定对犯罪人判处刑罚。这是罪刑法定原则在量刑活动中的具体体现。以刑法为准绳,主要应当做到:严格依照刑法总则有关刑罚的规定量刑。在刑法分则对具体犯罪规定法定刑范围内确定刑罚。考点 4.刑罚裁量情节【名词解释、简答】(一)刑罚裁量情节的定义【名词解释】所谓刑罚裁最情节,即最刑情节或犯罪情节,是指由刑法所确认,存在于犯罪构成基本事实以外的,能够影响和反映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大小或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大小,从而足以影响量刑轻重的各种事实情况。刑罚裁量情节具有如下主要特征:属于犯罪构成的基本事实以外的事实情况。足以影响量刑的轻重。必须由刑法所确认。(二)法定量刑情节和酌定量刑情节(2009 年真题) 【简答】法定最刑情节,即指刑法明文规定的各种应当或可以从轻、减轻和免除处罚,以及应当从重处罚的最刑情节。法定量刑情节具体包括:(1)总则性法定情节。应当从重处罚的情节,具体包括:共同犯罪中教唆不满 18 周岁的人犯罪的(刑法第29 条) ;累犯(刑法第 65 条) 。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具体包括:已满 75 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刑法第 17 条第 1 款)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刑法第 18 条) ;未遂犯(刑法第 23 条) ;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时的教唆犯(刑法第 29 条) ;犯罪以后自首的(刑法第 67 条) ;犯罪以后有立功表现的(刑法第 68 条) ;犯罪以后坦白的(刑法第 67 条第 3 款) 。新祥旭咨询电话:17521023199(同微信)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具体包括:已满 75 周岁的人过失犯罪的(刑法第 17 条第 1 款) ;已满 14 周岁不满 18 周岁的人犯罪的(刑法第 17 条) 。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具体包括: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的(刑法第19 条) ;预备犯(刑法第 22 条) 。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刑法第 27 条) 。应当减轻处罚的情节:中止犯造成损害的(刑法第 24 条) 。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犯罪以后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刑法第 68 条) 。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具体包括: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刑法第 20 条);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的(刑法第 21 条) ;被胁迫参加犯罪的(痢法第 28 条) 。可以免除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在我国领域外犯罪,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刑法第 10 条) 。可以免除处罚的情节:犯罪以后自首,犯罪较轻的(刑法第 67 条) 。应当免除处罚的情节: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刑法第 24 条) 。(2)分则性法定情节。应当从重处罚的情节。例如,武装掩护走私的(刑法第 157 条第 1 款) ;奸淫不满 14周岁的幼女的(刑法第 236 条第 2 款)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诬告陷害罪(刑法第 243 条第 2款) ;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致人伤残死亡的(刑法第 247 条)等等。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例如,个人贪污数额在 5000 元以上不满 1 万元,犯罪后有悔改 表现、积极退赃的(刑法第 383 条) ;在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和普通行贿罪中,行贿人在被追诉前 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刑法第 164 条第 3 款和第 390 条第 2 款) ;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贿赂 行为的(刑法第 392 条第 2 款) ,等等。可以免除处罚的情节。例如,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主动铲除的(刑法第 351 条第 3 款)。(三)酌定量刑情节 【名词解释、简答】酌定量刑情节是指刑法虽未明文规定,但将其作为量刑情节适用完全符合刑事立法精神和有关刑事政策,因而由审判机关具体掌握酌情适用的量刑情节。根据司法实践经验,酌定量刑情节主要包括:犯罪动机。新祥旭咨询电话:17521023199(同微信)非特定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对象。非特定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时间、地点和手段。犯罪时的环境和条件,特别是犯罪人作案时的政治、经济形势和社会治安状况,也会在一定程度 上影响和反映出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的轻重以及犯罪人人身危险性的大小。犯罪人犯罪前的一贯表现。犯罪人犯罪后的态度。案件的某些特殊情况。第二节 累犯考点、1.累犯的定义 (2005 年、2008 年真题、16 年法学专业考题) 【名词解释】累犯,在一般意义上是指因故意犯罪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在一定的时间内又故意犯一定之罪的犯罪人。考点 2.累犯与惯犯不同【简答】惯犯一般是指以某种犯罪为常业,在一定时间内反复实施犯罪行为,并以犯罪所得为主要生活来 源或挥霍来源的犯罪人。累犯与惯犯有一定的相同点,如行为人都至少有两次以上的犯罪行为,主观上均为故意犯罪。但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第一,构成累犯有一定的限制性条件,如受过刑罚处罚,并在刑罚执行完毕或救免以后再犯罪的才能构成;而惯犯则无此限制条件。第二,累犯再犯之罪,不一定是同种犯罪;而惯犯必须是在一定时间内反复多次实施同种犯罪行为。第三,累犯的前罪必定是受过刑罚处罚的,而惯犯所犯之罪应是均未经过处理的。第四,累犯是法定的从重情节;从我国刑法的规定来看,并没有将惯犯明确规定为法定的从重情节。只有刑法第 303 条将“以赌博为业”作为构成赌博罪的要件内容之一。至于在其他故意犯罪中,刑法条文中所规定的情节严重是否包含惯犯这一情形,仍是值得研究的问新祥旭咨询电话:17521023199(同微信)题。考点 3.累犯与再犯不同?【简答】再犯,一般是指犯罪经判决后再次犯罪的犯罪人。在一般意义上,再犯可以包括累犯,而累犯只是再犯之一。但在严格意义上,累犯与再犯有一定的区别:第一,累犯前后实施的必须是刑法规定的特定犯罪,再犯前后实施的不一定是特定犯罪。第二,累犯前罪已判处的刑罚与后罪应当判处的刑罚都有一定的限制,再犯则不要求前后两罪必须已判处及应当判处一定的刑罚。第三,累犯所犯后罪有一定时间限制,而再犯的前后两罪之间并无时间方面的限制。考点 4. 一般累犯定义和条件(样题、2008 年、2012 年、2013 年、2014 年真题:2017年论述题) 【名词解释、简答】一般累犯又称为普通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5 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人。构成一般累犯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罪质条件一般累犯的前罪和后罪,必须是除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之外的普通刑事犯罪,或者其中之一罪是此类普通刑事犯罪。这一条件是划分一般累犯与特别累犯的根本界限。(2)主体条件一般累犯的犯罪主体必须是已满 18 周岁的人。换言之,不满 18 周岁的人犯罪的不构成累犯。其意义在于减轻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罚,体现刑法的人道主义精神。(3)罪过条件一般累犯的前罪和后罪必须都是故意犯罪。如果前罪和后罪有一个是过失犯罪,或者前后两罪都是过失犯罪,就不能构成累犯。这是因为设立累犯制度的目的在于重点惩治那些在主观上出于故意,人身危险性较大,其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严重,改造较难的犯罪分子。而过失犯罪的犯罪人的主观恶性远远小于故意犯罪的犯罪人,较易改造。因此,没有必要对新祥旭咨询电话:17521023199(同微信)过失犯罪设立累犯制度。(4)刑度条件一般累犯的前罪已被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则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5)时间条件一般累犯的后罪必须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救免以后 5 年之内。刑罚执行完毕是指主刑 已经执行完毕。附加刑是否仍然在执行,并不影响累犯的成立。考点 5.特别累犯定义及条件 (2007 年、2013 年、2014 年真颗、13 年法学专业考颗)【名词解释、简答】特别累犯是指前罪与后罪均为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累犯。构成特别累犯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罪质条件特别累犯的前罪和后罪都必须是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如果前罪和后罪中有一个不是上述犯罪的,则不能构成特别累犯。但符合一般累犯的条件的,则能够构成一般累犯。(2)刑度条件刑法对于特别累犯的前罪已经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当判处的刑罚,没有轻重限制。不论前罪已经判处的刑罚或后罪应当判处的刑罚是否属于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均不影响特别累犯的成立。(3)时间条件刑法对特别累犯的时间条件未作限制。只要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救免之后,行为人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均构成特别累犯。第三节 自首坦白和立功考点 1.自首(1)自首的定义(样题、2013 年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自首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新祥旭咨询电话:17521023199(同微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情形。(2)般自首的定义及其成立的条件【名词解释、简答】一般自首是指犯罪人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情形。成立一般自首应具备以下条件:犯罪后自动投案。所谓自动投案,根据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釆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对于自动投案,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1)投案的自动性。 (2)投案的时间。自动投案应当实施于犯罪以后而尚未归案之前。 (3)投案的接受机关。在一般情况下,犯罪嫌疑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4)投案的形式。通常是由犯罪嫌疑人本人亲自向有关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所谓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对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把握以下内容:(1)供述的主动性,即犯罪嫌疑人必须在有关机关未出示证据的情况下自行供述,而不是被迫交代,或拒不交代。 (2)供述的真实性,即 供述必须符合犯罪嫌疑人对其构成犯罪的事实的真实认识。 (3)供述的彻底性,即犯罪嫌疑人必须供述其犯罪的主要事实。作为一般自首的上述两个条件,相互联系,缺一不可,因而必须都具备才能成立一般自首。(3)特别自首成立的条件(2004 年、2009 年、2006 年真题) 【简答】特别自首又称余罪自首或准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没有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情节。特别自首应具备以下条件:特别自首的主体必须是已经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这意味着特别自首的主体范围,只能限于已经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所供述的内容必须是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自己的其他罪行。这意味着在特别自首中,所供述的内容必须是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正在服刑的罪犯本人所实施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独立的犯罪行为。上述两个条件都必须具备,才能成立特别自首。新祥旭咨询电话:17521023199(同微信)考点 2.坦白(1)坦白的定义【名词解释】坦白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在广义上,坦白是指犯罪人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的情形。它不仅包括了一般形式的自首,也包括了特殊形式的自首,还包括了犯罪人被讯问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以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己掌握的本人罪行的行为。在狭义上,坦白是指犯罪人在被讯问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己掌握的本人罪行的行为。(2)坦白的成立条件【简答】主体条件:坦白的主体是被讯问、采取强制措施后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时间条件:坦白必须是在被讯问、采取强制措施之后,或者是在服刑期间。坦白的内容:必须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自己罪行。(3)坦白与自首的主要区别(16 年法学专业考题) 【简答】二者的主要区别是:主体有所不同。自首的主体不仅包括尚未被司法机关讯问或被实施以强制措施的犯罪人,而且还包括已经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分子以及正在服刑的罪犯;而坦白的主体则是被讯问、采取强制措施后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供述内容有所不同。在自首中,犯罪分子所如实供述的内容不仅可以包括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本人罪行,而且还可以包括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的其他罪行;而在坦白中,犯罪所如实供述的内容仅限于司法机关已经掌握或基本掌握的本人罪行。从以上区别可以看出,自首者的悔罪程度要比坦白者高,因此,法律对前者的从宽处罚程度要比后者局。考点 3.立功 (2005 年真题) 【名词解释】所谓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或者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行为。第四节 缓刑新祥旭咨询电话:17521023199(同微信)考点 1.缓刑的定义【名词解释】缓刑是对原判刑罚有条件不执行的刑罚制度。考点 2.缓刑也不同于监外执行【简答】监外执行,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犯罪分子,由于具备法定的不宜收监执行的特殊情形, 而暂时在监外执行刑罚。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性质不同。缓刑是附条件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的制度;监外执行是一种变通执行刑罚的方法,它不是不执行原判刑罚,而是暂时在监外执行。适用对象不同。缓刑只适用于被判处拘役、3 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监外执行则适用于 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犯罪分子。适用的条件不同。缓刑的适用,是以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确认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为条件;监外执行的适用,是以犯罪分子具有法定的不宜收监执行的特殊情形为条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214 条的规定,可以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有三种:第一种是因患有严重 疾病而需要保外就医的罪犯;第二种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女性罪犯;第三种是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罪犯。适用的方法不向。缓刑应在判处刑罚的同时予以宣告,并应依法确定缓刑的考验期;而监外执行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的期限内均可适用,且无须确定考验期。若一旦影响在监内执行的法定条件不复存在,即使犯罪分子在监外没有违法犯罪,只要刑期未满,仍应收监执行。考点 3.缓刑也区别于死刑缓期执行(2008 年真题) 【论述】死刑缓期执行是有条件的暂缓执行死刑的一种刑罚制度。缓刑则是有条件的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的一种刑罚制度。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适用前提不同。适用缓刑以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3 年以下有期徒刑为前提;适用死刑缓期执行则是以犯罪分子被判处死刑为前提。执行方法不同。对于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不予关押,而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对于被宣告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必须予以关押,并实行强制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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