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公安大学考研专业课刑法学侵犯财产罪.docx
新祥旭咨询电话:17521023199(同微信)第一节 侵犯财产罪概述考点 1.侵犯财产罪的定义和特征侵犯财产罪,是指故意非法占有、毁损公私财产的行为。本罪名属类罪名。本类罪的特征是:客体主要是财产所有权。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占有、毁损公私财物的行为。主体多是一般主体,如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凡已满 16 周岁的自然人均可构成。也有少数犯罪是特殊主体,要求必须由具有特定身份的人员构成,如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的主体必须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才能构成。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并且必须具有特定的犯罪目的。第二节 侵犯财产罪中的主要犯罪考点 1.抢劫罪(1)抢劫罪的定义和特征【2004 年名词比较、2005 年案例分析】新祥旭咨询电话:17521023199(同微信)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当场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本罪的特征是: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公私财产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当场强行劫取财物的行为,具体包括两个要素:(1) 行为人必须实施了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等强制力的手段抢走财物的行为。(2)行为人必须在 实施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人身方法当场取得财物;这是构成本罪的时间、空间条件。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可以由已满 14 周岁的自然人构成本罪。主观方面必须出于直接故意,并且具有故意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2)转化型抢劫罪的认定。 【2005 年 2006 年论述;2007 年、2009 年、2013 年简答】转化型抢劫罪,是指行为人实施其他犯罪行为过程中,因具有某种法定事实特征而依法以抢劫罪论处的犯罪。因为转化型抢劫罪并不具备抢劫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却以抢劫罪论处,因而又称为准抢劫罪。根据刑法第 267 条第 2 款和第 269 条的规定,我国刑法中有两种不同类型的转化型抢劫罪。(1)刑法第 269 条规定的转化型抢劫罪。刑法第 269 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 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该条规定的是由盗窃、诈骗、抢夺犯罪转化而成立的转化型抢劫罪。构成该种转化型抢劫罪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第一,行为人必须先行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犯罪行为,这是构成该种转化型抢劫罪的前提条件。第二,行为人必须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这是构成转化型抢劫罪的客观条件。这里的当场,是指行为人尚处于实施盗窃、诈骗、抢夺犯罪行为的现场,或者刚离开现场但处于被迫捕的过程中。当场是该种转化型抢劫罪在时间上、空间上的要求。第三,行为人必须具有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证据的目的,即行为人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监劫罪的主观条件。所谓窝藏赃物,是指保护赃物不被追回。所谓抗拒抓捕、是指反抗、拒绝被抓获。只要行为人出于上述目的之一,就具备了构成转化型抢劫罪的主观条件。如果同时具备新祥旭咨询电话:17521023199(同微信)了上述三个条件,就应当适用刑法第 269 条的规定,成立转化型抢劫罪,按照抢劫罪定罪处刑。必须注意的是,据司法解释,已满 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的人盗窃、诈骗、抢夺他人财物,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的,应当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也就是说,对于已满 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的人,不能适用刑法第 269 条的规定。(3)刑法第 267 条第 2 款规定的转化型抢劫罪。刑法第 267 条第 2 款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 263 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该条规定的是由抢夺行为转化而成立的转化型抢劫罪的一种特殊情况。构成该种转化型抢劫罪,应当具备以下条件:第一,必须实施了抢夺行为。这是构成该种转化型抢劫罪的前提条件。这里的抢夺行为并不以已构成抢夺罪为必要条件。第二,必须携带凶器实施抢夺行为,即行为人在实施抢夺行为时携带了凶器。 根据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所谓携带凶器,是指行为人随身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进行抢夺或者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其他器械进行抢夺的行为。这表明,只有在行为人实施抢夺时,携带了凶器并且没有使用的(包括未向被害人显示的) ,才能适用刑法第 267 条第 2 款的 规定,构成转化型抢劫罪。如果行为人公然携带凶器或者向被害人显示所携带的凶器夺取财物的,则属于使用胁迫方法夺取财物的行为,应当适用刑法第 263 条的规定,构成典型的抢劫罪。(4)本罪与绑架罪的界限。 (2013 年、2016 年论述) 【16 年法学专业考题】本罪与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绑架罪存在较多相似之处。但二者是性质不同的两种犯罪,有着本质的区别,主要表现为:第一,主要客体和所属类罪不同。本罪的主要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他人的人身权利则是次要客体,故属于侵犯财产的犯罪;而后者的主要客体则是他人的人身权利,公私财产所有权则是次要客体,故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第二,侵犯的对象不完全相同。虽然二者的犯罪对象都是他人的人身和财物,但本罪的对象通常是同一被害人的人身和财物,即使少数情况下可能是某一被害人的人身和另一被害人的财物,但被加害的人和所劫取的财物都必须处于抢劫行为的当场,而且劫取的财物只限于动产;而后者的对象却必须是被绑架者的人身和被绑架者以外的其他人的财物,勒索的财物既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 或者其他财产性利益。第三,犯罪行为不完全相同。本罪行为人通过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等方法,使被害人不敢反抗、不能反抗或者不知反抗,从而当场直接抢走被害人持有或者保管的财物,或新祥旭咨询电话:17521023199(同微信)者迫使被害人立即交出其持有或者保管的财物;而后者则是以暴力、胁迫等方法强行掳走他人作为人质后,再以杀害、伤害、扣押人质相威胁,迫使第三者(主要是人质的亲友等与之有利害关系的人)交出财物以交换人质。第四,实施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不同。本罪是在使用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的当场取得财物的。而后者则通常是先绑架人质,后勒索财物。绑架人质和勒索财物往往在时间上有间隔,地点一般也不相同。第五,犯罪主体的刑事责任年龄不完全相同。本罪主体的刑事责任年龄是已满 14 周岁,而后者的主体则是已满 16 周岁。考点 2.盗窃罪 【2012 年简答、2013 年名词解释;2004 年、2011 年案例分析、13 年法学专业考题】(1)盗窃罪的定义和特征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人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本罪的特征是: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包括公共财物 和公民私人所有的财物。客观方面表现为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 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具体包括两个要素:(1)必须实施了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必须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主体是一般主体,限于自然人,刑事责任年龄为 16 周岁以上。主观方面只能出于直接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2)本罪的既遂。盗窃罪的成立,一般以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为必要条件,司法实践中认定盗窃未遂的情况比较少,但这不意味着盗窃罪不存在未遂。根据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盗窃未遂,情节严重,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应当定罪处罚。对于盗窃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标准,刑法学界存在着较大的分歧,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转移说” ,即以行为人是否把财物从原处转移开为标准。新祥旭咨询电话:17521023199(同微信)“接触说” ,即以行为人是否实际接触到财物为标准。“藏匿说” ,即以行为人是否把所窃取的财物隐藏起来为标准。“失控说” ,即以财产持有人是否失去对财产的控制为标准。“控制说” ,即以行为人是否实际控制财产为标准。“失控加控制说”,即以财产持有人是否失去对自己财产的实际控制并且行为人是否实际控制该财产为标准。我们认为“失控说”较为合理,因为当盗窃行为己经使财产持有人失去对其财产的实际控制时,行为人便实际占有了他人的财产,这表明刑法所保护的公私财产所有权己经因盗窃行为受到了实际的损害,说明盗窃罪的客观要件己经齐备,从而应当成立盗窃罪既遂。考点 3.诈骗罪【2016 年案例分析:2017 年论述题】(1)诈骗罪的定义和特征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的特征是: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客观方面表现为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包括两个要素:(1)必须实施了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2)必须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主体是一般主体,限于自然人,刑事责任年龄为 16 周岁以上。主观方面必须出于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这里的非法占有,必须基于不 法所有。(2)本罪与他罪的界限。本罪与金融诈骗罪的界限。本罪与金融诈骗罪具有法条竞合的关系,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第一,犯罪客体有所不同。本罪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是简单客体的犯罪;后者的客体是金融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是复杂客体的犯罪。第二,属性不同。本罪属于侵犯财产罪中的一种具体犯罪;而后者则属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一类犯罪,它包括了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新祥旭咨询电话:17521023199(同微信)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和保险诈骗罪等具体犯罪。第三,客观方面的表现不完全相同。虽然二者在客观方面的表现都可以概括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但在具体表现形式上却有所不同。法律对本罪具体的行为方式、采取的 手段并没有特别的限制;而后者则必须表现为采用法律特别规定的金融诈骗手段,如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骗取贷款的,冒用他人的汇票、支票、本票的,编造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等等。第四,对犯罪主体的要求不完全相同。本罪只能由自然人构成;而后者不仅自然人可以构成,而且其中的集资诈骗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和信用证诈骗罪还可以由单位构成。应当指出的是,刑法第 266 条在规定本罪时,明确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而利用金融手段进行诈骗,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和严重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行为,正是属于“另有规定的”情形,因而应当依照刑法有关金融诈骗罪的具体规定定罪处罚。本罪与合同诈骗罪的界限。本罪与合同诈骗罪具有法条竞合的关系。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第一,犯罪客体有所不同。本罪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是简单客体的犯罪;而后者的客体是国家对合同的管理制度、诚实信用的市场秩序以及公私财产所有权,是复杂客体的犯罪。第二,客观方面不尽相同。法律对本罪的具体诈骗方法并无任何限定,只要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即可。后者则必须表现为在签订、履行经济合同过程中,以法定的具体诈骗方式,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第三,对犯罪主体的要求不完全相同。本罪主体只能由自然人构成;而后者则既可以由自然人构成,也可以由单位构成。应当注意的是,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也属于刑法第 266条规定的“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的情形,应当以刑法有关合同诈骗罪的规定定罪处罚。本罪与骗取出口退税罪的界限。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第一,犯罪客体有所不同。本罪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而后者的客体则是国家的出口退税制度和国家财产(即国家出口退税款)所有权。第二,客观方面有所不同。法律对本罪的具体诈骗方法并无任何限定,只要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即可;后者则必须表现为利用国家退税制度,采取假新祥旭咨询电话:17521023199(同微信)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的出口退税款的行为。第三,犯罪对象有所不同。本罪的对象可以是各种公私财物及财产性利益,而后者的对象则只能是国家出口退税款。第四,对犯罪主体的要求不完全相同。本罪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而后者的主体则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考点 4.抢夺罪(1)抢夺罪的定义和特征【2004 年名词比较;2006 年名词解释;2008 年简答】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的特征是: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本罪的对象是各种公私财物,而且仅限于动产。客观方面表现为乘人不备,公然夺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主体是一般主体,限于自然人,刑事责任年龄为 16 周岁以上。主观方面必须出于直接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二)本罪与他罪的界限。(1)本罪与抢劫罪的界限。 【2008 年简答】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第一,犯罪客体不完全相同。本罪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是简单客体;而后者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和人身权利,是复杂客体。第二,客观方面不相同。本罪表现为乘人不备,公然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而后者则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当场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第三,犯罪成立的标准不同。本罪的成立必须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而后者的成立则没有抢得财物数额的要求。第四,在主观内容上有所不同。本罪的行为人只有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即使客观上造成伤害的结果,一般也是过失所为;而后者不仅具有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还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致被害人不敢反抗、不能反抗或者不知反抗的故意。第五,强力作用的对象不同。本罪的强力只作用于财物,而后者的强力则作用于被害人的人身。第六,对主体的刑事责任年龄的要求不同。本罪的犯罪主体必须已满 16 周岁,而后者的新祥旭咨询电话:17521023199(同微信)犯罪主体已满 14 周岁即可。(三)对刑法第 267 条第 2 款的理解。刑法第 267 条第 2 款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 263 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这是一种特殊形式的抢夺成立的转化型抢劫罪,即行为人携带凶器抢夺,作案时并没有借助所携带的凶器,也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根据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所谓携带凶器抢夺,是指行为人随身携带枪支、爆 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进行抢夺或者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其他器械进行抢夺的行为。具体包括两种情形:一是行为人随身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管制的器械进行抢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二是行为人携带国家管制以外的其他器械进行抢夺的。考点、5.侵占罪【2009 年名词解释、2013 年简答、15 年法学专业考题】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的行为。本罪的特征是: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客观方面表现为将保管物、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的行为。具体包括三个要素:(1)必须实施了将保管物、遗忘物或埋藏物非法占为已有的行为。 (2)必须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非法占有的财物。 (3)非法占有的财物必须数额较大。主体是一般主体,限于自然人,刑事责任年龄为 16 周岁以上。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这里的非法占有,必须基于不法所有。考点 6.职务侵占罪【2003 年、2005 年、2010 年名词解释】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的特征是: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新祥旭咨询电话:17521023199(同微信)的行为。主体是特殊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即在本单位中具有一定职务而主管、管理或者经手本单位财物的人员。主观方面必须出于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目的。这里的非法占有,必须基于不法所有。否则,不构成本罪。认定职务侵占罪应注意的问题 :本罪与侵占罪的界限。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第一,侵犯的对象不同。本罪侵犯的对象是行为人所属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而后者的对象则是行为人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第二,犯罪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才能构成本罪,而且必须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不是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后者的主体则是一般主体,任何已满 16 周岁并具备辨认和控制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第三,客观方面的表现不同。本罪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侵吞、窃取、骗取或者其他手段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而后者则表现为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的行为。考点 7.挪用资金罪(1)挪用资金罪的定义和特征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 3 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 3 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本罪的特征是: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和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务管理制度,其中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是主要客体。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 3 个月未还,或者虽未超过 3 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新祥旭咨询电话:17521023199(同微信)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其目的是基于暂时不法使用而非法占有,具体而言,即明知是单位资金而仍然挪用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给他人。至于基于何种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2)本罪与职务侵占罪的界限。二者的犯罪主体完全相同,主观方面都是故意,客观方面都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因而可能发生混淆。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第一,犯罪对象不同。本罪侵犯的对象只能是行为人所属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而后者侵犯的对象则是行为人所属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包括资金和其他财物。第二,侵犯的具体权益不同。虽然二罪的客体都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但是本罪具体侵犯的是财产的使用权,而后者侵犯的却是财产所有权。第三,客观方面的表现有所不同。本罪表现为行为人擅自将本单位资金挪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使用,但只是对资金基于暂时不法使用的非法占有;而后者则表现为以侵吞、盗窃、骗取等手段, 基于不法所有而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第四,犯罪目的不同。本罪目的是基于暂时不法使用而非法占有,行为人在主观上有归还所挪用资金的意思;而后者则是基于不法所有而非法占有,行为人根本无意归还所侵占本单位的财物。考点 8.敲诈勒索罪 (一)敲诈勒索罪的定义和特征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迫使他人交出财物,数额较大, 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行为。本罪的特征是: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迫使他人交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 行为,具体包括两个要素:(1)必须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迫使他人交出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