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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考研专业课刑法学刑罚的体系和种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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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考研专业课刑法学刑罚的体系和种类.docx

    新祥旭咨询电话:17521023199(同微信)第一节 刑罚的体系考点 1.刑罚体系的定义?【名词解释】刑罚体系,是指刑法规定的并按照一定次序排列的各种刑罚方法的总和。考点 2.刑罚方法的分类?【简答】根据我国刑法第 33 条、第 34 条和第 35 条的规定,我国刑罚体系中的刑罚方法在立法上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大类。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五种。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和驱逐出堉(仅对犯罪的外国人适用)四种。此外,刑法第36 条、第 37 条还规定了对 犯罪人适用的非刑罚处理方法。第二节 主刑考点 1.主刑概念【名词解释】主刑是指对犯罪分子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它的特点: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一个罪只能适用一个主刑,不能同时适用两个或两个以上主刑。我国刑罚体系中主刑包括的具体刑种是: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考点 2.管制【名词解释】(1)管制的定义管制是指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人身自由,由公安机关予以执行的刑罚方法。它是我国独创的一种限制自由刑。(2)管制的内容执行期间对被管制的罪犯的要求。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新祥旭咨询电话:17521023199(同微信)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考点 3.拘役【名词解释】拘役是指短期剥夺犯罪分子的自由,就近执行并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它是一种短期剥夺自由刑,是介于管制和有期徒刑之间的一种较轻的刑罚。考点 4.有期徒刑【名词解释】有期徒刑是指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并强制进行劳动,使其接受教育和改造的刑罚方法。有期徒刑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适用面最广,可以适用于各种犯罪,是最主要的自由刑。考点 5.无期徒刑【名词解释】无期徒刑是指终身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并强制进行劳动,使其接受教育和改造的刑罚方法。无期徒刑是对于那些罪行严重但不必判处死刑,而又需要与社会永久隔离的犯罪分子适用的刑罚,是最重的自由刑,也是仅次于死刑的一种严厉的刑罚。考点 6.死刑【名词解释、简答】(1)死刑的定义【名词解释】死刑是指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在我国,死刑的具体适用包括立即执行与缓期2 年执行两种情况。由于死刑是剥夺犯罪人的生命,因而在刑罚体系中是最严厉的刑罚方法,又称为生命刑、极刑。(2)死刑的内容 (2011 年、2013 年真题) 【简答】死刑的适用对象:根据刑法第 48 条的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所谓罪行极其严重,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理解:一是犯罪分子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在客观上对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危害特别严重,需要用死刑对其进行惩罚;二是犯罪分子在主观上已经达到不堪教育改造的程度,不得不适用死刑剥夺其生命。这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能适用死刑。关于对哪些犯罪可以判处死刑,我国刑法分则作了明确的规定和严格的限制。必须指出的是,即使是对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也未必都适用死刑。刑法第 49 条第 1 款规定:“犯新祥旭咨询电话:17521023199(同微信)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对上述两种人不适用死刑,是指既不能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也不能判处死刑缓期 2 年执行,更不允许等犯罪分子年满 18 周岁以后 或者待孕妇分娩后或人工流产后再执行死刑。这一规定充分体现了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胎儿和孕妇的保护。应当注意的是,这里的“审判的时候” ,实际上覆盖了从羁押到执行的整个刑事诉讼过程。 因此,对于怀孕的妇女,在羁押或者受审期间,都不应当为了判处死刑而对其进行人工流产;己经人工流产的,仍应视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绝不能适用死刑。此外,怀孕的妇女因涉嫌犯罪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后,又因同一事实被起诉、交付审判的,应当视为“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 ,依法不适用死刑。刑法第 49 条第 2 款规定:“审判的时候己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因此,对于犯罪时不满 75 周岁,而审判时己满 75 周岁的人也不能适用死刑。但是,对于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仍然可以适用死刑。该款规定体现了刑法的人道主义精神。(3)死刑缓期的适用(名词解释、简答) 【14 年法学专业考颗】根据刑法第 48 条第 1 款的规定,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 2 年执行。这就是死刑缓期执行制度,简称死缓。死缓不是独立的刑种,而是死刑适用制度。它是我国刑事立法的独创,对于贯彻慎杀政策,缩小死刑立即执行的适用范围,具有重要的意义。适用死缓的条件对犯罪分子适用死缓,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应当判处死刑”即根据刑法规定以及犯罪分子实际罪行的严重程度和所负刑事责任的严重性应当判处死刑,这是适用死缓的前提条件。二是“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不立即执行死刑。这是宣告死刑缓期执行的实质条件。刑法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有明文规定,但对于哪些属于“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情况则没有明文规定。是否必须立即执行,应根据行为的危害程度和主观恶性程度以及情节等予以决定。根据刑 事审判经验,应当判处死刑,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犯罪后自首、立功或者有其他法定任一从轻情节的;在共同犯罪中,罪行不是最严重的,或者其他在同类案件中罪行不是最严重的;被害人的过错导致被告人激愤犯罪的;或者有其他表明罪犯容易改造的情节的;有其他应当留有余地情况的,等等。新祥旭咨询电话:17521023199(同微信)死缓执行后的处理方式 (2014 年真题) 【简答】根据刑法第 50 条的规定,对于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根据其在执行期间的不同表现,有三种不同的处理方式: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 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 年期满后,减为 25 年有期徒刑。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考点 7.有期徒刑与拘役的区别【简答】有期徒刑与拘役均属犯罪分子人身自由的刑罚,但二者是有区别的:第一,从执行机关看,拘役的执行机关是公安机关,而有期徒刑的执行机关是监狱。第二,从执行场所看,拘役是就近执行,一般是在拘役所、看守所或劳改队里执行,而有期徒刑主要是在监狱里执行。第三,从执行期间的待遇看,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可以酌量发给报酬,而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则不给予这样的待遇。第四,从法律后果看,根据刑法典的规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存在着构成一般累犯的可能,而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则不存在构成一般累犯的可能。第三节 附加刑考点 1.附加刑 (2010 年真题) 【名词解释、简答】附加刑是指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它的特点是既能独立适用,又可以附加适用。根据刑法第 34 条的规定,我国刑罚体系中附加刑的刑种主要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三种。此外,刑法第 35 条规定,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或附加适用驱逐出境,这是一种特殊的附加刑。新祥旭咨询电话:17521023199(同微信)考点 2.罚金的定义【名词解释】罚金是指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罚金属于一种财产刑。 考点 3.剥夺政治权利的定义【名词解释】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与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这属于一种资格刑。考点 4.剥夺政治权利的內容 (2011 真题) 【简答、名词解释】执行期间对犯罪人所剥夺的政治权利。根据刑法第 54 条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同时剥夺以下几项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考点 5.没收财产的定义【名词解释】没收财产是指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分或者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没收财产属于一种财产刑,是附加刑中较重的一种刑罚。考点 6.驱逐出境的定义【名词解释】驱逐出境是指强制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国(边)境的刑罚方法。它是一种专门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的一种特殊的附加刑,既可以独立适用,又可以附加适用。新祥旭考研辅导咨询热线:17521023199(同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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