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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考研专业课宪法学选举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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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考研专业课宪法学选举制度.docx

    新祥旭咨询电话:17521023199(同微信)第一节 选举制度概述考点 1.选举制度的概念 (2003 年、2010 年真题) 【名词解释】选举制度是指一国法律规定的选举国家代议机关代表与国家公职人员的各项制度的总称。一般包括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选举的组织和程序,确定当选的制度等内容。选举制度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选举制度包括选举国家代议机关代表与国家公职人员的各项制度;狭义的选举制度仅指选民选举国家代议机关代表的制度。考点 2. 2010 年 3 月 14 日选举法第五次修改的内容【简答】其主要内容包括:第一,确保基层代表数量;第二,増设“选举机构”专章,明确了选举委员会的产生和职责;第三,取消城乡选举差别,实现“同权选举” ;第四,完善了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的程序;新祥旭咨询电话:17521023199(同微信)第五,规范了选举形式,保护选民自由表达意志,新选举法规定选举时应当设有秘密写票处;第六,对身兼两地代表的现象进行了限制;第七,加大了对“破坏选举”行为的查处力度;第八,増加了接受代表辞职的程序。考点 3.选举权的普遍忡原则(2008 年真题) 【简答】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也称“普遍选举权”原则,是指享有选举权的公民的广泛程度,即公民只要符合“本国公民” 、 “达到法定年龄” 、 “享有政治权利”这些基本条件,都能不受限制地参加选举。我国现行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理解我国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时,应注意把握以下几个问题:第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一致。所谓选举权是指公民依照法律规定享有选举代议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权利。被选举权是指公民依照法律规定享有被选举为代议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权利。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条件完全一致,即一个人具备了事有选举权的资格同时也就具备了享有被选举权的资格,两者之间的条件没有任何差别,所以通常用“选举权利”表示一个人同时享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第二,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条件。根据我国宪法和选举法的规定,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基本条件有三个,一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是年满 18 周岁,三是享有政治权利。除此之外,宪法和法律没有规定其他限制性条件。第三,精神病患者的选举权问题。精神病患者本身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由于其患病的原因,失去了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行为能力,因此在选举期间,如确实处于发病状态无法行使选举权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暂不行使其选举权利。第四,对某些犯罪和违法的公民行使选举权的规定:在选举实践中,因犯危害国家安全罪或者其他严重刑事犯罪案件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和审判的人,经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决定,在羁押期间停止其行使选举权利。新祥旭咨询电话:17521023199(同微信)考点 4.选举权的平等忡原则 (2004 年、2013 年、2014 年真题.2014 年法学专业考题)【名词解释、简答】 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是指选民在权利和地位上平等,一般是指每个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而且每张选票体现的价值相等。我国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第一,一人一票;我国选举法第 4 条规定“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 ”第二,每张选票的价值相等;我国选举法第 42 条第 2 款规定:“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作废,等于或少于规定的应选代表人数的有效。 ”第三,各级人大代表名额的确定平等;根据选举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口进行分配。第四,城乡平等;2010 年新修改的选举法将城乡产生人大代表比例规定为一比一。选举法明确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 。第五,民族平等。我国选举法规定了少数民族和汉族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的不同比例。考点 5.新选举法体现的选举权平等性【简答】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城乡人口的比例不断缩小,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的呼声越来越高,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是我国选举制度平等性原则的体现。2010 年新修改的选举法将城乡产生人大代表比例规定为一比一。选举法明确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本级选举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所辖的下一级各行政区域或者各选区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新祥旭咨询电话:17521023199(同微信)这一修改意味着农村人口在选举权这一政治权利的实现上向平等原则迈出了一大步,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重大进步,是落实宪法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必然要求。考点 6.简述我国选举权利的保障(2004 年真题) 【简答】 【名词解释】选举权利保障是指公民在行使选举权利时具有充分的物质和法律保障。(1)选举的物质保障是指选举经费全部由国库开支。从物质上保障了选民根据自己的意愿投票,保障了候选人不因自己经济条件的差别而在选举时受到限制。(2)选举的法律保障首先是指选举法规定了选举的原则、程序、选举权的救济措施等内容,有效地保障了选举的顺利进行。其次是选举法及刑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了对破坏选举的行为的制裁措施。我国选举法规定,为保障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破坏选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考点 7:请简述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2017 年简答)第 1、普遍性原则 第 2、平等性原则 第 3、直接和间接相结合原则 第 4、选举权的保障原则 第 5、不记名投票原则第 6、差额选举原则第三节 选举的组织和程序考点 1.选举委员会的职责(2006 年真题) 【简答】选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划分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区,分配各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进行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受理对于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申诉,并做出决定;新祥旭咨询电话:17521023199(同微信)确定选举日期;了解核实并组织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主持投票选举;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考点 2.如何进行选区划分【简答】选区是指以一定数置的人口为基础开展选举活动,产生人民代表的区 域;同时也是人民代表联系选民进行活动的基本单位。选区的划分应注意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选区划分的原则。我国选区划分的原则有三个方面:一是便于选民参加选举活动,便于选举组织工作的进行;二是便于选民了解、监督代表候选人:三是便于代表候选人当选后联系选民。第二,选区划分的方法。按照现行选举法的规定,选区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一单位、工作单位划分。一般讲,选民有工作的可以将其划分在生产单位所在地的选区,如没有工作应在居住地的选区参加选举。第三,选区的大小。根据我国选举法的规定,选区范围的大小按照每一选区选 1-3名代表为标准进行划分。第四节 改革和完善我国选举制度考点 1.我国选举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措施(2013 年法学专业考题) 【简答、论述】从我国的选举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来看,大体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对选举权普遍性原则认识的误区,或者片面追求高参选率,或者片面追求代表的广泛性。选民提名候选人的权利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代表候选人的介绍流于形式。公民选举权利缺乏完备的救济措施。针对我国选举制度存在的问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新祥旭咨询电话:17521023199(同微信)增强选民的民主意识,提高选民参选的积极性。区别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条件。完善代表候选人的确定和介绍程序。加强对代表的监督和罢免制度。完善公民选举权利的救济措施。新祥旭考研辅导咨询热线:17521023199(同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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