⑦北京交通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doc
文件汇编- 1 -北京交通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 ,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我校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有权授予学位的专业,按不同学科可分别授予经济学、法学、文学、理学、工学、管理学学士、硕士学位,还可以授予哲学、教育学硕士学位以及工程硕士、工商管理硕士两类专业学位。可授予经济学、法学、理学、工学、管理学博士学位。第三条 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良好,服从国家分配,并具有相应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第二章 学士学位第四条 本科毕业生符合本细则第三条,在校学习期间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成绩优良经审核达到下述学位水平准予毕业者,授予学士学位:1.较好的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2.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和担负专门业务的初步能力。第五条 本校本科毕业生,凡符合本细则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定的,经各学院学位委员会审核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授予学士学位。第三章 硕士学位第六条 凡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达到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学分,通过硕士学位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硕士学位:1.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2.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第七条 我校硕士学位的授予工作每年定期举行。第八条 硕士学位课程考试和要求: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应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硕士学位课程必须经过严格的考试,成绩合格。硕士学位课程的考试包括:文件汇编- 2 -1马克思主义理论课。要求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2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三至四门;3外国语一门。要求比较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本校研究生的硕士学位课程考试,根据培养方案的要求,结合培养计划安排进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重新组织学位课程考试:1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考试的门数、科目和考试要求不符合硕士生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2所学硕士学位课程仅是考查,未经考试的;3学位评定委员会认为不满足本细则第六条规定者。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必须通过规定的课程考试,成绩合格,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培养环节,方可进行学位论文评阅参加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硕士学位论文抽查名单,由校学位办组织,按照申请答辩人数 10的比例随机抽取,抽签时间以学位办通知为准。抽查硕士学位论文由学院学位委员会组织送审。第九条 硕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根据学位条例的规定,申请硕士学位的论文对所研究的课题应有新的见解,表明作者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和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第十条 硕士学位论文的评阅:硕士学位的审批、评阅材料由各学院研究生秘书统一发放。硕士学位论文需聘请本学科两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进行评审,如遇评阅人意见不一致时,需另行聘请一位水平较高的专家重新评审。如仍坚持否定意见,则不允许申请人参加学位论文答辩。第十一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论文答辩委员会应有 3 人及以上组成。如果导师参加答辩委员会,则答辩委员会成员不能少于 5 人。答辩委员会成员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其中至少有 1 人为评阅人。答辩委员会设秘书一人,秘书应具有助教及以上职称的,且为我校正式职工。论文答辩委员会在作出通过论文答辩和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时,应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方得通过。决议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学院学位委员会。对于硕士学位论文答辩不合格者,如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作文件汇编- 3 -出决议,可在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申请论文答辩。重新答辩的答辩委员会应有一半以上为原答辩委员会委员。论文答辩委员会的半数以上成员如认为申请人的论文已相当于博士学位论文的学术水平,除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外,还可以向学位评定委员会建议办理申请博士学位的有关事宜。论文答辩会应有记录。第十二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程序:1由答辩秘书宣读院学位委员会主席审批的答辩委员会主席及成员名单;2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会开始;3由答辩秘书介绍研究生的基本情况,包括简历和来校后的思想政治表现、学习成绩、论文发表情况、宣读导师推荐意见和评阅人评语;4由研究生报告论文主要内容,硕士生报告时间为 30 分钟左右5答辩会参加人提出问题,研究生回答问题;6答辩会休会;7答辩委员会举行内部会议,主要议程为: 评议论文水平及答辩情况; 讨论并通过决议书;进行表决; 答辩委员会主席在决议书上签字;8答辩会复会,由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对论文的评语和表决结果;9主席宣布答辩会结束。第十三条 研究生申请硕士学位时,必须在完成专业培养方案所规定学习的各门课程,学位课程考试成绩合格,学位论文答辩通过后进行。申请学位时,需提交下列材料:1. 北京交通大学硕士学位审批材料一式两份;2. 成绩单两份(附在审批材料内) ;3. 硕士学位论文(四份);4. 学位论文评阅书(原件、复印件各一套) ;5. 答辩决议书;6. 中文摘要;第十四条 学院学位委员会应定期审查本学科范围内申请硕士学位人员的材料,确定授予硕士学位人员的名单,报校学位委员会批准。学院学位委员会对经论文答辩委员会作出授予硕士学位决议的应届毕业生,要逐个对其思想政治表现、课程考试成绩和论文答辩等情况进行全面审核,作出相应文件汇编- 4 -决定。学院学位委员会在就是否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时,会议应有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或以上成员同意,方可通过(通过的票数不得少于全体成员的二分之一)。表决不能采用通信方式。会议应当有记录。凡论文答辩委员会决定不授予学位的,学院学位委员会不再进行审核。对某些经论文答辩委员会通过的论文,学院学位委员会审核认为不合格的,经半数以上委员通过,可以作出决定允许在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第十五条 我校硕士学位的审核由学院学位委员会进行,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对于学院学位委员会不同意授予硕士学位的,不再提交校学位委员会讨论,对学院学位委员会虽通过授予学位但有争议的对象,校学位委员会应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或以上成员同意 (通过的票数不得少于全体成员的二分之一) ,方得通过。对校学位委员会投票结果没有通过的硕士学位申请者,允许在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举行硕士学位论文答辩。会议应当有记录。第十六条 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学位授予细则请参阅北京交通大学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工作实施细则第四章 博士学位第十七条 凡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通过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博士学位。1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2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3在科学和专门技术上作出创造性的成果。第十八条 博士学位授予工作,我校每年定期举行。我校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完成培养计划内要求的课程学习和学位论文,通过学位论文预答辩,且所发表的研究成果已达到相关要求的,可以提出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申请。第十九条 博士学位课程考试和要求。1马克思主义理论课。要求较好的掌握马克主义基本理论;2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要求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3两门外国语。第一外国语要求熟练的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具有一定的文件汇编- 5 -写作能力;第二外国语要求有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的初步能力。第一外国语为英语者,第二外国语可免修,第一外国语非英语者,第二外国语必须是英语。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必须通过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成绩合格,完成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各培养环节,且符合我校博士生发表论文的要求。第二十条 博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论文应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的实用价值或理论意义;论文应表明作者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应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作出创造性的成果;并反映作者在本门学科上掌握了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博士学位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由博士生本人独立完成,博士学位论文必须是一篇(或有一组论文组成)系统的、完整的学术论文。第二十一条 博士学位论文评阅:博士学位审批材料由研究生院学位办统一发放。在组织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前,由学位办聘请三位与论文有关学科的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进行匿名评审。同时还应由本学科负责聘请四位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作为同行专家对论文进行评阅,其中至少应有两位本校以外的专家(须能够参加答辩委员会) ,评阅意见直接寄到校学位办公室,由校学位办公室转交答辩秘书或学院学位委员会。第二十二条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应在博士生通过全部课程考试,完成论文工作后,由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主持进行。博士生要求进行论文答辩,应由本人申请,导师推荐,经同行专家对论文评议,论文评阅人同意答辩时方可组织论文答辩。论文答辩委员会的成员由五人或七人组成,成员的半数以上应当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应尽可能聘请本学科、专业或相关学科、专业的博士生导师或其他专家。成员至少应包括两至三位外单位的专家。导师不参加论文答辩委员会。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应当由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论文答辩委员会设秘书一人,秘书应为我校正式职工,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应由学院学位委员会审定,并报校学位委员会备案。博士学位论文答辩会应公开举行,论文答辩过程应有详细的记录。论文答辩委员会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方可作出通过论文答辩和建议授予博士学位的决议。决议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学院学位委员会。论文答辩不合格的,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全体成员半数以上同意,并作出决议,可在两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重新答辩的答辩委员会应有一半以上为原答辩委员会委员。如果答辩委员会未作出同意修改论文的决文件汇编- 6 -议,任何个人无权同意修改论文并重新组织答辩。论文答辩委员会认为申请人论文虽未达到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但已达到了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而申请人又未获得过该学科的硕士学位,可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第二十三条 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在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和学位论文答辩后,在申请博士学位时,应提交以下材料:1北京交通大学博士学位审批材料两份。2成绩单两份3博士论文(简装本两份,精装本两份);4学位论文评阅书两套(原件、复印件各一套)5. 答辩决议书第二十四条 学院学位委员会应定期审查本学科范围内申请博士学位人员的全部材料,以确定授予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报送校学位委员会。学院学位委员会对经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作出决议授予博士学位者,要逐个对其思想政治表现、课程考试成绩和论文答辩等情况进行全面审核,作出相应的决议。凡论文答辩委员会不建议授予博士学位的,院学位委员会一般不再进行审核。对经答辩委员会通过的博士学位论文者,但经过院学位委员会审核后,认为不合格的,可以对论文作者作出不授予博士学位的决议,经半数以上委员通过,可以作出允许在两年内补充与论文相关的研究成果重新申请学位或修改博士学位论文并对与论文相关的研究成果进行补充后重新答辩的决议。院学位委员会在作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决议时,会议应有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或以上成员同意(通过的票数不得少于全体成员总数的二分之一),方可通过。表决不能采取通信方式。会议应有记录。校学位委员会应逐个审查申请博士学位人员的材料,在作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决议时,需召开会议,会议应有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或以上成员同意(通过票数不得少于全体成员总数的二分之一),方可通过。会议应有记录。对学院学位委员会讨论通过的建议授予博士学位者,但经过校学位委员会审核后认为不合格的,交由学院学位委员会协同指导教师,提出以下处理意见之一,报校学位办备案:1允许论文作者在两年内对其学位论文进行修改,并对与学位论文相关的成果文件汇编- 7 -进行补充,重新申请博士学位论文答辩。2补充与博士学位论文相关成果,重新申请博士学位。博士学位申请者最多可以在两年内重新申请博士学位两次。第二十五条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程序:1由答辩秘书宣读院学位委员会主席审批的答辩委员会主席及成员名单;2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会开始;3由答辩秘书介绍研究生的基本情况,包括简历和来校后的思想政治表现、学习成绩、论文发表情况、宣读导师推荐意见和评阅人评语(如论文评阅意见书中有修改说明的,需要进行修改说明介绍) ;4由研究生报告论文主要内容,博士生 40 分钟左右;5答辩会参加人提出问题,研究生回答问题;6答辩会休会;7答辩委员会举行内部会议,主要议程为: 评议论文水平及答辩情况; 讨论并通过决议书; 进行表决; 答辩委员会主席在决议书上签字;8答辩会复会,由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对论文的评语和表决结果;9主席宣布答辩会结束。第二十六条 同等学力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学位授予细则请参阅北京交通大学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工作实施细则第五章 名誉博士学位第二十七条 名誉博士学位是一种荣誉称号。凡在科学界有较高声誉,或在学术上有较深造诣,能以自己的科学成就或学术活动促进我国学术水平提高的国内外学者、科学家,可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第二十六条 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人选由我校提出,经学位委员会讨论通过,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后由我校授予。第二十八条 授予名誉博士学位工作将根据需要进行。授予名誉博士学位时要举行适当的授予仪式、由校长颁发名誉博士学位证书 。第六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二十九条 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简称校学位委员会)。校学位委员会设文件汇编- 8 -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秘书长一人,秘书一人。校学位委员会下设学位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院)负责处理有关学位方面的日常工作。委员会委员任期 23 年,委员由学校在教授、副教授中遴选,委员中教授名额应占 23 以上。第三十条 各学院设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简称院学位委员会)。院学位委员会设主席一人,秘书一人,委员从教授、副教授中遴选,院学位委员会成员任期三年。对于有博士授权专业的院学位委员会成员,其博士生导师的名额应占半数以上,以组成博士学位审定分委会。第三十一条 校学位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1审查通过学士学位人员名单;2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3作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4通过建议授予名誉博士学位人员名单;5作出撤消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6审查、通过申报博士、硕士授权专业及遴选博士生指导教师名单;7组织、进行学位授予质量的评估;8研究和处理学位授权中其他重大事宜;9为履行以上职责学位委员会一般每年召开两次会议,时间分别在一月和七月。第三十二条 学院学位委员会协助校学位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1制定和修订硕士学位研究生专业培养方案;2审查研究生培养计划;3审查通过学士学位人员名单;4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5作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决议;6审定硕士、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7组织本学院硕士研究生的中期考核工作;8组织本学院博士研究生的资格考试和论文中期检查;9组织本学院学位授予质量的评估工作;10根据指导教师条例,进行本学院硕士研究生导师的遴选工作及博士生导师推荐工作;11审查本学院申报博士授权点、硕士授权点材料;12提出撤消本学院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人员名单;文件汇编- 9 -13研究处理本学院学位授予中的重大事宜。第七章 其他规定第三十三条 凡受过记过及以上处分者,一般不接受其学位申请。但对在修业期间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的学生,违纪后对所犯错误认识深刻,经学院学生(研究生)工作组审核、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确为积极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学位授予的基本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会审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可接受其学位申请。1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其在受处分后有突出表现,并且在毕业前最终综合排名在专业(研究生为学院学习及业务考核综合排名)前 25%者;2经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在受处分后有重大立功表现或经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在受处分后表现突出受到以下表彰之一者:(1)校级及以上三好学生(研究生)或优秀学生(研究生)干部;(2)在省、部级及全国性大学生(研究生)科技学术活动、学科竞赛中获奖,或获得国家专利授权;(3)本科生按北京交通大学授予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3受处分后表现良好,就业时自愿到老少边穷地区工作。第三十四条 在我国学习的外国留学生申请学位,参照本细则有的关规定进行。其学位论文及有关申报材料应以中文撰写。第三十五条 各级学位证书由学校颁发。第三十六条 建立研究生档案。档案材料包括:报考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登记表(或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录取登记表) 、研究生培养计划、学位审批材料、学位论文和论文摘要、研究生毕业鉴定材料等。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