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公安大学考研专业课宪法学概述.docx
新祥旭咨询电话:17521023199(同微信)第一章 宪法概述第一节 宪法释义考点 1. 近现代意义的宪法的概念【名词解释】宪 法 是 指 为 限 制 国 家 权 力 滥 用 , 保 护 公 民 的 基 本 权 利 , 对 国 家 中 最 为 根 本 性 的 问 题 进 行 规定 的 法 律 规 范 , 其 内 容 主 要 涉 及 国 家 的 政 治 体 制 结 构 , 公 民 的 基 本 权 利 和 义 务 等 , 是 一 个 国 家的 根 本 大 法 。考点 2. 近现代意义的宪法的特征(2011 、2013 真题、2017 论述) 【简答】第 一 , 从 目 的 层 面 来 看 , 宪 法 的 目 的 在 于 限 制 国 家 权 力 的 滥 用 , 保 护 公 民 基 本 权 利 。 无 论宪 法 规 定 多 少 内 容 , 所 有 的 内 容 都 围 绕 着 国 家 权 力 和 公 民 权 利 这 两 大 主 题 展 开 , 宪 法 的 目 的 就是 为 了 限 制 国 家权力的滥用,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第 二 , 从 内 在 内 容 层 面 来 讲 , 宪 法 规 定 的 内 容 具 有 根 本 性 。 宪 法 关 注 的 核 心 内 容 包 括 两个 方 面 , 一 是 国 家 权 力 , 往 往 涉 及 国 家 权 力 来 源 、 国 家 权 力 行 使 和 国 家 权 力 配 置 ; 二 是 公 民 的基 本 权 利 和 义 务 。第 三 , 从 外 在 的 形 式 层 面 来 讲 , 一 是 宪 法 在 效 力 上 具 有 最 高 性 , 所 有 法 律 都 必 须 统 一 在 宪法 之 下 , 当 普 通 法 律 和 宪 法 发 生 冲 突 时 , 普 通 法 律 归 于 无 效 ; 二 是 制 定 和 修 改 上 具 有 严 格 性 ,宪 法 不 能 轻 易 变 动,应当尽可能通过保持宪法的稳定性而保持社会发展的稳定性。考点 3. 为什么说宪法规定的内容具有根本性【简答】宪 法 关 注 的 核 心 内 容 包 括 两 个 方 面 , 一 是 国 家 权 力 , 关 于 国 家 权 力 的 规 定 往 往 涉 及 国 家 权力 的 来 源、国家权力的行使和国家权力的配置。二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1) 国家权力的来源、国家权力的行使和国家权力的配置第 一 , 国 家 权 力 的 来 源 是 各 国 宪 法 中 的 核 心 内 容 之 一 , 并 且 大 都 会 规 定 国 家 的 权 力 来 源于 人 民 , 这几乎成为近现代意义宪法的一项重要标志。第 二 , 在 现 代 社 会 , 由 于 人 民 难 以 直 接 行 使 权 力 , 因 此 往 往 委 托 国 家 来 行 使 权 力 , 在 这 种情 况 下 , 宪法亦需回答人民如何监督国家权力的行使,国家权力行使的依据和程序等问题。第 三 , 国 家 权 力 的 配 置 主 要 包 括 两 个 方 面 的 内 容 , 一 是 , 不 同 性 质 国 家 机 关 的 组 织 、 职 权和 相 互 关 系 , 这 是 横 向 层 面 上 国 家 机 关 的 关 系 。 二 是 , 中 央 国 家 机 关 与 地 方 国 家 机 关 之 间 的 关新祥旭咨询电话:17521023199(同微信)系 及 职 权 划 分 , 这是纵向层面上国家机关的关系,决定着一个国家是单一制,还是联邦制。(2)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近 现 代 宪 法 的 最 大 魅 力 就 在 于 其 对 人 权 的 尊 重 和 保 护 , 在 宪 法 中 规 定 公 民 的 基 本 权 利 也 就势 所 必 然 。 因 此 现 代 各 个 国 家 的 宪 法 都 设 有 专 门 的 章 节 规 定 公 民 的 基 本 权 利 。 宪 法 所 调 整 的是 国 家 和 公 民 之 间 的 关 系 , 在 公 民 要 求 国 家 尊 重 和 保 护 自 己 的 基 本 权 利 时 , 相 应 地 , 公 民 、 对于 国 家 也 必 须 承 担 一 些 基本的义务。除了上述内容,宪法之中往往还规定宪法修改的问题,通过规定修改主体 和修改程序等内容来保障宪法的稳定性。有的国家还规定在国家政治生活、经 济生活和社会生活中起重要作用的基本国策、原则和制度。考点 4. 为什么说宪法在效力上具有最高性 (样题) 【简答】 (1) 宪法的效力高于普通法律 宪法是根本法,与其他法律相比,它具有最高的效力。首 先 , 宪 法 是 法 , 法 作 为 一 种 行 为 规 范 , 法 律 效 力 的 产 生 在 于 其 有 约 束 力 , 约 束 法 律 关 系主 体 在 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动,否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 次 , 宪 法 是 根 本 法 , 是 比 其 他 法 更 高 的 法 , 因 此 其 他 法 必 须 依 据 宪 法 制 定 , 符 合 宪 法的 规 定 , 不 得 与 宪 法 相 抵 触 。 基 于 这 两 个 方 面 的 理 解 , 宪 法 最 高 效 力 现 实 方 式 表 现 为 : 凡 是 与宪 法 相 违 背 的 法 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或者国家机关的行为都归为无效,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 宪法制定和修改比普通法律严格 (13 年简答) 【13 年法学专业考题】首 先 , 宪 法 一 般 由 专 门 的 制 宪 机 关 制 定 。 出 现 专 门 的 制 宪 机 关 的 原 因 在 于 , 从 逻 辑 关 系 上讲 , 应 当 先 有 宪 法 才 有 国 家 立 法 机 关 , 因 此 不 可 能 由 国 家 立 法 机 关 来 制 定 宪 法 ; 同 时 制 宪 权先 于 宪 法 而 存 在 , 因此不可能由宪法规定由谁进行制宪,只可能通过选举产生专门的制宪机关的方式来实现宪法的制 。其 次 , 宪 法 的 修 改 程 序 一 般 比 普 通 法 律 的 修 改 程 序 更 为 严 格 。 修 改 宪 法 虽 一 般 由 国 家 的 立法 机 关 来完成,但是其程序要比修改普通法律的程序更为严格。这些严格的程序包括:(1)修宪提案权主体有特别限制,我国宪法规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出。宪法的修改程序有特别严格的规定,一般要求立法机关以绝对多数或特定的方式通过。我国现行宪法规定,宪法修改须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新祥旭咨询电话:17521023199(同微信)第 二 节 宪法的分类考点 1. 宪法的分类【名词解释】(1) 宪法的形式分类第一,可以分为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 【2013 年名词解释成文宪法;2017 名词解释】这 是 按 照 宪 法 的 外 在 表 现 形 式 , 即 是 否 具 有 统 一 的 法 典 形 式 对 宪 法 所 进 行 的 分 类 。 成 文 宪法 是 指 以 统 一 的 宪 法 典 的 形 式 表 现 出 来 的 宪 法 ; 不 成 文 宪 法 是 指 没 有 统 一 的 法 典 形 式 而 由 带有 宪 法 性 质 的 各 种政治文件、法律文书、宪法惯例和宪法判例而组成的宪法。第二,可以分为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 【2007 年名词解释刚性宪法、2006 年、2008 年名词解释】这 是 根 据 宪 法 效 力 和 修 改 程 序 是 否 与 普 通 法 律 相 同 而 对 宪 法 进 行 的 分 类 。 刚 性 宪 法 是 指 在效 力 上 高 于 普 通 法 律 , 宪 法 修 改 程 序 比 普 通 法 律 严 格 的 宪 法 。 柔 性 宪 法 是 指 效 力 与 普 通 法 律相 同 , 宪 法 修 改 程序也与普通法律相同的宪法。第三,可以分为钦定宪法、协定宪法和民定宪法。 【2003 年名词解释钦定宪法】这 是 依 据 制 定 宪 法 的 机 关 和 主 体 为 标 准 对 宪 法 进 行 的 分 类 。 钦 定 宪 法 , 是 指 按 照 君 主 意志 制 定 , 由 君 主 自 上 而 下 地 恩 赐 给 臣 民 的 宪 法 。 协 定 宪 法 , 是 指 君 主 或 国 王 与 国 民 或 国 民 代表 机 关 通 过 谈 判 协 商而制定的宪法。民定宪法,是指通过人民的代表机关或按照公民投票方式制定的宪法。第四,可以分为原始宪法和派生宪法。这 是 以 宪 法 是 否 具 有 首 创 性 为 标 准 而 进 行 的 分 类 。 原 始 宪 法 又 称 创 制 性 宪 法 , 是 指 源 于 本国 政 治 革 命 或 者 宪 政 运 动 , 在 宪 法 基 本 内 容 上 具 有 首 创 性 的 宪 法 。 派 生 宪 法 , 又 称 模 仿 性 宪法 , 是 指 以 国 内 外已经存在的宪法为例,吸取适合本国情况的宪法内容而制定,不具有首创的宪法。第五,可以分为思想性宪法和功利性宪法。这 是 根 据 宪 法 与 意 识 形 态 的 关 系 来 划 分 。 思 想 性 宪 法 , 又 被 称 为 附 意 识 形 态 宪 法 , 是 指 明确 宣 布 自 己 的 意 识 形 态 的 倾 向 的 宪 法 。 功 利 性 宪 法 , 又 称 为 不 附 意 识 形 态 的 宪 法 , 是 指 仅 规定 有 关 社 会 和 政 治力量可以进行角逐的范围,并不以任何意识形态为转移的宪法。新祥旭咨询电话:17521023199(同微信)第六,可以分为规范性宪法、名义性宪法和标语性宪法。这 是 以 宪 法 对 国 家 权 力 是 否 有 规 范 性 作 用 , 是 否 有 实 际 约 束 作 用 为 标 准 进 行 的 分 类 。 规 范性 宪 法 是 指 宪 法 对 国 家 权 力 有 规 范 性 作 用 , 能 够 约 束 国 家 权 力 的 运 行 的 宪 法 。 名 义 宪 法 是 指由 于 宪 法 内 容 远 离 本 国 的 实 际 政 治 生 活 , 不 能 发 挥 规 范 性 作 用 , 对 国 家 权 力 没 有 起 到 约 束 作 用 。标 语 性 宪 法 又 称 字 义 性 或 语 义 性 宪 法 , 是 指 宪 法 仅 仅 具 有 宣 传 手 段 的 意 义 , 不 具 有 规 范 国 家 权力 的 作 用 , 实 际 上 在 宪 法 内 容中体现的是掌握国家权力者的独占利益。(2) 宪法的实质分类-马克思主义宪法学者对宪法的分类 宪 法 的 实 质 分 类 , 是 马 克 思 主义 宪 法 学 者 所 作 的 二 种 分 类 形 式 , 以 宪 法 的 经 济 基 础 和 阶 级 本 质 为 分类标准。据此标准,宪法被分为资本主义类型的宪法和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 资 本 主 义 类 型 的 宪 法 , 是 指 建 立 在 生 产 资 料 私 人 所 有 制 基 础 之 上 , 体 现 资 产 阶 级 意 志 ,并 维 护 其 利益的宪法。 社 会 主 义 宪 法 , 是 指 建 立 在 生 产 资 料 公 有 制 基 础 之 上 , 体 现 占 社 会 人 口 绝 大 多 数 的 无产 阶 级 和 其 他人民群众利益,并维护他们根本利益的宪法。第 三 节 宪法关系考点 1. 宪法关系的概念和特点(2010 、2012、 2013 年真题) 【名词解释、简答】宪法关系,也称宪法法律关系,是指根据宪法规范产生的,以宪法主体之间的宪法上的权利和义务,职权和职责为内容的法律关系。宪法关系有以下四个特点: 宪 法 关 系 体 现 的 是 一 种 特 殊 的 社 会 关 系 , 是 个 国 家 政 治 生 活 中 最 为 根 本 的 社 会 关 系 ; 宪法关系产生的前提是宪法规范; 宪法关系的一方主体必然是国家或国家机关; 宪法关系是以宪法上的权利和义务、职权和职责为内容的法律关系。考点 2. 宪法关系的要素【简答】宪法关系的要素包括: 宪 法 关 系 的 主 体 , 又 称 宪 法 关 系 的 参 加 者 , 是 指 宪 法 关 系 中 权 利 或 职 权 的 享 有 者 , 义务 或 职 责 的 承担者。宪法关系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各种组织和国家。 宪法关系的内容,是指宪法主体的宪法权利和义务,职权和职责。新祥旭咨询电话:17521023199(同微信) 宪 法 关 系 的 客 体 , 是 指 宪 法 主 体 的 权 利 、 义 务 , 职 权 、 职 责 所 指 向 的 对 象 , 包 括 物 质 财 富 、非 物 质财富、行为、基本的政治、经济、精神文化财富。新祥旭考研辅导咨询热线:17521023199(同微信)